03.04 法院裁決後,公司不給錢,能申請法人代表為執行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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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從表面上看,公司自己本身就是法人,具備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也應當對外獨立承擔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因為公司法人本身沒有手,也沒有嘴,所以需要一個人來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意思表示,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

但是,一旦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出資人或者是股東的話情況就變得不一樣了。

有限公司的基本原理是出資人或者說是股東,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是出資人或者說是股東在存在抽逃出資,沒有出資,出資不實等情況,需要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這時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

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那麼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財務與個人財務不混同,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責任。這時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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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人公司且有證據能證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發生混同,是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的。

如果是股份制公司,那就不一定能追加,只能執行公司的資產,公司是以自有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會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在法律上,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市場主體,在追究責任時,公司的責任歸公司,個人的責任歸個人,兩者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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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一直是個很大的問題,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要符合一定條件,根據

法釋〔2016〕21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1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總結如下:

1、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2、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4、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具體案件需要具體分析,也要相應證據支撐,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如果符合上述相關的條件,屬於可以被變更、追加的法定情形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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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能。法人代表又沒有欠錢,你有什麼權力去問一個沒借錢的人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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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理解為,公司為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的義務人,目前沒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提問人要解決的問題是可否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被執行人?我為你提供如下意見:法定代表人必須為公司的股東,且在公司成立時認繳的出資義務一直沒有履行(認繳的出資額一直沒有支付給公司),此時是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的。還有一種情形是,公司與法定代表人出現人格混同,也可以將其作為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是公司的現金財產,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等等一樣是可以作為執行財產納入執行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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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公司屬於兩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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