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資金100萬欠債1000萬,股東償還100萬,剩下的900萬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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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題主肯定把概念搞錯了,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元,並不是意味著公司的資產就是100萬元。

一、註冊資金和公司資產的聯繫和區別

現在的《公司法》非常有利於人們創業,註冊資金可以認繳制,也就是說公司設立的時候,股東的出資不見得全部到位。

這樣的規定鼓勵人們創業,但也會出現一些公司的註冊資金很大,其實到位的資金很小的情況,所以判斷一個公司的規模要看它的淨資產,而不是註冊資金。

公司到位的註冊資金當然算是公司的資產了,但公司運用這100萬的註冊資金進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利潤,或者購買的機器設備,包括外面客戶的欠款等都屬於公司的資產。

所以一般情況下一個正常經營的公司,往往資產是大於實繳註冊資本的。

二、股東資產和公司資產的聯繫和區別

公司設立的時候,股東之間會簽署《出資協議書》和《公司章程》,每個股東的出資義務已經在協議和章程中固定下來了,每個股東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繳納出資,到期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將構成違約。

如果股東按期繳納了出資,則完成了出資義務。《公司法》有個最大的原則是,股東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只要股東出資到位了,哪怕公司拖欠的外債再多,也不能要求股東承擔還款責任。

三、股東承擔責任的例外情況

1、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了擔保責任

就像題主描述的那樣,公司拖欠了1000萬元債務,股東償還了100萬元。如果股東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則股東仍應該對拖欠的900萬元債務承擔還款義務,承擔了擔保責任後,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也就是被擔保人另行給自己歸還,那就是另一個法律關係了。

2、股東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前面說過了,《公司法》允許股東分期出資到位,如果公司股東的出資未到期,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公司,然後要求公司破產還債,公司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則股東沒有到期的出資義務就會加速到期,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四、申請公司破產

題主所說的,1000萬元的債權只得到了100萬元,仍有900萬元未清償。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通過破產管理人梳理破產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看最終能得到多少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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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掃描


這裡又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文字遊戲,註冊資本100萬元,欠債1000萬元,看似有900萬元的缺口,其實並非如此。

根據會計恆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負債1000萬元,註冊資本假設全部實繳100萬元,外加這麼多年的累計經營利潤。總資產肯定在1100萬元以上。

所以問題不應該是剩下的900萬元怎麼償還,而是價值1100萬元以上的資產怎麼變現,用來償還1000萬元的債務。

有人說1100萬的資產比1000萬的負債多,怎麼還不上呢?其實資產雖然有1100萬,但並不是都能立刻變現,債務人才管不了這些,立刻要求你付錢,如果償還不了就起訴你,這樣的信息一旦傳遞開了,客戶更加不願意還錢,其他債務人也會催著你趕緊還錢,最終就會把企業給拖垮了。


流動資產的變現

現金、銀行存款,銀行承兌匯票,購買的理財產品等

基本都是可以立刻拿來用來償還債務,而且一旦債務人要求你償還債務的時候,都會要求法院優先凍結你的銀行賬戶;

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並不能夠直接用來償還債務,尤其是得知,因為債務人催債,導致公司將要破產的時候,對方更加不願意及時付錢,需要花很大的力氣去催繳,甚至不得采取訴訟的方式。

預付賬款

預付賬款和應收賬款不一樣,是錢已經支付給供應商購買材料或是設備,想要讓對方再把錢退回來,很有難度。就跟去飯店吃飯,等了很久沒有上菜,說不要了,服務員後廚走一圈,回來都會說廚師在做了一樣的到道理。

存貨

這個要看公司是什麼類型的企業,有些存貨流動性很強,客戶對產品的價格變動很敏感,就稍微比較好賣一點。只要稍微減個價,就能清倉大處理。

但是,也有些存貨保質期很長,一個月的生產量可以賣好幾年的,就導致長期積壓在倉庫,短期內銷路不好,就很難變現。

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一般由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構成。固定資產當中,如果主要是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話,還好一點,稍微低點價格都能賣得掉。即使自己私下沒辦法處理的,法院也會強制執行,通過拍賣的方式變現來償還債務。

如果是生產機器,都已經在廠房裡面安裝好了,就沒有辦法直接賣。如果把機器給拆了,大卸八塊,那麼就會大跌價,跟廢銅爛鐵的價格差不多。

長期待攤費用,是房屋裝修或是辦公室隔斷之類的構成,在這些資產裡面,一旦破產的話,最沒有變現價值的,基本上可以按照零來處理。

所以不要看賬上有1100萬的資產,大多都是一些“死”的資產,並不能在三個月以內變現,這些才是壓死企業的最後一根稻草。

但是這些變現能力差的資產並不是沒有用的,是能夠創造價值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破產並不一定清算,看好企業這些優質資產,拆了可惜的投資人,願意來接盤。

高負債率運營是現代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也不能說問題,是一種普遍的狀態。沒有幾家企業說不借款或者是不進行商業信用欠款,就能夠把企業運營的很好的。

所以,每家企業都有隨時有破產的風險,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心裡壓力很大的,養活成百上千的員工,債務風險不要被觸發。


財經奧迪特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司主要分為兩類: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無論哪一種性質的公司,股東都只需要以其出資額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企業的債務超過企業資產的,那麼只能是債權人自認倒黴。

舉個例子:假設你出資100萬元設立了甲公司,但由於經營不善,不到三年,甲公司即對外宣告破產,假設此時甲公司剩餘的淨資產為300萬元,對外負債額度為1000萬元,對於這個債務,如果你之前的出資金額已經到位了,那麼債權人最終只能回收到300萬元的資產,剩餘的700萬元差額就算是虧損金額。如果之前你認繳的註冊資本沒到位,那麼債權人還可以向你追繳這100萬的註冊資本金,因此可以回收的金額總計為400萬元。

PS:額外說一點,註冊企業時,註冊資本最好與企業的實際需求相一致,不要盲目追求好看,而把註冊資本瘋狂提高,如上述案例,如果你註冊資本不是100萬元,而是1000萬元,那麼債權人清算完企業的300萬淨資產後,差額的700萬元依舊可以找你追償(因為出資人是以註冊資本為限承擔債務的),所以註冊資本不是越高越好的。

公私賬目混亂

上述的分析是個人賬務與公司賬戶互相獨立,沒有任何混淆的情況,不過現實中,我國的民營企業大部分沒有做到公私賬戶獨立,而是公私賬目混淆在一起,對於公私賬務混淆的,那麼出資人就不能只是承擔有限的責任,而必須承擔企業全部的債務,如上述案例,債權人就可以向你繼續追償剩下的債務,直至款項全部償還為止。


鯉行者


樓主您肯定不是學財務的。

這個問題牽扯到兩個方面吧。

1、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是針對公司賬面的所有資產來還債。這些資產裡,早已不是股東最早投入的那100萬了。那100萬已經變成了公司的存貨或者別的資產。除了股東投入之外,還有從別人借來的錢買的資產,公司經營過程中賺到的錢購買的資產。

這才有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資產= 負債+所有者權益 這個恆等式。

如果資產還有價值,就會通過破產清算小組來負責進行處置變現,然後用於還債。還債的時候有優先順序,先還債務,還完剩下的才是股東的。如果不夠還債務,那債務裡也會有優先級,比如,員工工資、欠稅務的錢都是要先還。

那如果資產是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那抵押的資產,就要優先還這個債權人的欠款,剩下的才是還別人的。


2、公司法裡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是指,在破產清算的時候,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不會要求股東再把自己的錢拿出來還公司債務。相當於是保護股東的個人財產。註冊資本金是100萬,那即使公司賠了也就賠這100萬。如果之前賺得好的時候,有分紅,那分紅也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再拿回來還債。

當然,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又有明顯的證據表明之前股東與公司之間有“公私不分”的情況,那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再用個人財產還債;

2、如果借款合同裡,股東有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那自然也是需要股東資金還債的。


康愉子


公司註冊資金100萬欠債1000萬,股東償還100萬,剩下的900萬怎麼辦?

這問題主要看公司性質,我分析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國《公司法》中第1章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期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從上面的法律條款可以看出,這類性質的公司,如公司註冊資金只是100萬,但欠債1000萬,所有股東只償還100萬,其它的的欠款額與股東無關,剩下的900萬由公司破產清算時的資產估值來償還。如清算變現出來的金額還不夠,債權人就只有自認吃虧了。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公司法》中第1章第三節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57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58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59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60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61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62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63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上面的法律條款可以看出:這類一人獨資性質的公司,如公司註冊資金只是100萬,但欠債1000萬,首先股東只償還100萬;剩下的900萬要由會計事務所來審核,這欠債到底是否與本人有關,必須由一人股東來證明公司財務與本人財產無關才可免去償還。如無法證明,只有這一人股東自己來償還這餘下的900萬元。一般情況下,一人有限公司都是對公司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的。因為公司的錢是自已的,自已的錢也是公司的。相互之間都混在一起。很難嚴格區別開的。


希望以上解釋能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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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子財經


公司借的錢是公司的責任,跟個人沒有關係,股東只需要盡到出資的義務就不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

如果你們公司註冊資金只有100萬,卻欠了1000萬的債務,那多出了900萬才可以通過破產清算進行償還。

你所說的欠債1000萬,我不知道你欠的是哪方面的債務,通常情況下公司欠債再無非就是供應商的貨款、向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借的錢,罰款,員工工資以及稅金等等。

但不管欠的是什麼錢,你能借下1000萬,說明你公司的實力肯定有對應的實力,至少你公司的資產應該和1000萬接近吧?比如你去銀行貸款,無論是抵押貸款還是信用貸款,銀行肯定會對你的公司進行調查審核,正常情況下,銀行給的信貸額度一般不會超過你公司資產的70%。除非你這1000萬是通過忽悠的方式借了個人的錢。

如果你公司真的欠了1000萬,首先肯定是要通過你公司目前的現金或者拍賣相關的資產去償還,如果你們公司有能力償還,那當然最好,如果沒有能力償還那隻能走破產程序。

破產之後,法院會對公司所有資產進行拍賣清算,清算所得首先用於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支付員工工資以及社保,再用於償還稅金以及罰款,剩下的再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而且償還債務也有一個順序,有抵押的優先或得償還,沒有抵押最後獲得償還。

如果公司破產清算之後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那股東也不用承擔責任。

前面我們已經說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只要股東完成了出資義務,那就不需要承擔公司產生的債務,一旦企業宣佈破產之後,就算企業清算所得不足以償還債務,也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的安全,個人資產仍然屬於個人不會受到影響。除非你自己願意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的債務。

但是如果股東刻意轉移公司的資產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公司的債務跟個人債務分得很清,所以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股東發現公司有可能面臨破產,就會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手段,把公司的資產轉移到個人名下或者其他人的名下。

如果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你有惡意轉移公司資產的嫌疑,那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起相應的償還責任。


貸款教授


首先我們應該知道,公司的註冊形式有三種,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三種

,以此對於此問題我們應該分而對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說明:

1.公司是企業法人的範疇,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上限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上限策承擔責任。

以此,由公司法第三條我們可以看出,假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而且股東已經實繳註冊資金100萬元,假如後期公司經過經營盈利後資產發展到300萬元,那麼即使公司欠債1000萬,那麼公司僅以公司300萬資產償還即可,剩餘700萬元無需償還,也無需股東償還。假如股東之前沒有繳納100萬元的註冊資本,那麼債權人除了可以拿到300萬元的還款外,還可以繼續向股東追償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

所以,重點來了!註冊公司時,一定不要搞面子工程,以為註冊資金越大越好是錯誤的,註冊資金是股東承擔責任的上限,數字越大責任越大,一定要量力而為。

注意重點又來了!以上是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公司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或者股東權利作出了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那麼股東需要彌補其他股東的損失而且可能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如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融資時股東簽署了個人連帶擔保或者用個人資產做了抵押,那麼需要用自己的資產償還債務。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以公司全部資產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上限承擔責任。

但是,重點來了!假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資產獨立於股東資產之外,那麼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混為一談”了,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其實在實際操作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就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很難舉證“公司資產獨立於股東資產之外”。

總結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債務承擔都是以公司實際資產為限,股東責任以實際出資為限。但是以上都是建立在嚴格遵守公司法的基礎之上的,如果違反公司法侵害了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益、簽署了連帶保證借款合同、“公私不分”,那就另當別論了。


中年老劉聊財經


看你是什類型的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不同類型企業,結果會有所不同。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資不抵債時,法律規定可以申請破產清算,企業資產先支付會計師事務所清算費用,支付工資及稅費後,餘下的按規則,償還欠債,最終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債權,只能變成壞賬處理。當然如果有股東沒有實際繳足出資的,清算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補足出資額用於償債。

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註冊公司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出資人須以家庭所有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manddii


這個問題,差點想偏了,老楊會計理解主要有兩種?

理解1:註冊資本100萬,股東沒有實際繳納,但替公司償還了100萬,股東存在的風險分析及解決方案分折。

(1)公司法規規定,股東沒有出資到位,需要負相應法律責任的,三個主要法律規定點

1)公司法第3條規定,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破產法第35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東能否以其對公司的債權與其應付出資義務進行抵消?

有難度,法院判決不一,個案如《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東民再終字第29號裁定書》。

不論如何,股東應做好幾方面準備1)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要證據充足,股東直接將款付給第三方的,應簽訂一個三方協議,公司對股東的代償行為進行確認,2)股東應有將其對公司債權抵消其出資向公司及其他股東同意【一定要有書面文件,如關於抵消出資的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或者是股東決議】3)時間點要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前;4)該公示出資的要公求,該修改章程的要修改。4)財務上要將實收資本處理。

法律依據

理解2:股東實際已經出資100萬,股東另外又替公司償還了100萬。

股東已經全部履行了出資義務,還超額代償了100萬,股東沒有重大過失,不用承擔、償還公司所欠義務,代付180萬還可以作為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

如果公司負債額太大,且沒有持續經營的必要,建議直接破產算了。

特別提醒,出現上列中的糾紛,建議公司提早聘請律師,準備專業的法律文件。


老楊會計


非請自來。

怎麼辦,還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沒什麼好解釋的。還有就是,這種沒頭沒尾的提問,回答基本沒有參考價值。何解?且聽我一本正經瞎說!

按已經知的條件,註冊資金100萬,股東償還100萬,現在所欠900萬由公司承擔,沒股東啥事。

問題是債務是否到期,是否有利息、約定多少?公司擁有的資產如何?經營效益狀況如何等等都未交待,誰知道怎麼辦?如債務已到期,賬上有1億的話,揮揮鼠標或填填支票即可輕鬆解決。如未到期,那先緩緩,喘口氣,這不是很好辦嗎?

賬上沒錢?有其他資產嗎?房子、車子抵押、變賣,妹紙留下!捨不得房子、車子,那沒有什麼專利技術,這也可以用以清償債務。比如,有水變油的技術,應該值幾個億,拉幾個風投進來,隨便能融幾個億,欠900萬不是小意思嗎?

有形資產少、也沒有什麼無形資產,公司經營效益又欠佳,年產值幾十萬上下,清償900萬遙遙無期,債權人更著急。通常這種情形下,公司門口基本會擠滿一堆人,摩拳擦掌等著搬東西,那畫面不忍直視!

直至公司被告、被清算,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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