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及納稅申報

例解: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及納稅申報

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包括扶貧捐贈在內的各種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享受扶貧捐贈的稅前據實扣除政策時可如何進行實務處理?

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結轉扣除期限內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本著有利於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報扣除。

例1.某企業2017年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9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400萬元,則2017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48萬元(400×12%),當年稅前扣除48萬,其餘42萬元向2018年度結轉。

2018年度,該企業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2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500萬元。則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60萬元(500×12%)。

《公告》下發後,該企業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對於2017年度結轉到2018年度扣除的42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60萬元內,可以扣除,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減金額”欄次42萬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還有18萬元,則2018年發生公益性捐贈120萬元中有102萬元不能稅前扣除金額,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增金額”欄次102萬元。

按照《公告》規定,2017年、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全額稅前扣除。因此,對於2018年度的納稅調增金額102萬元和納稅調減金額42萬元需綜合分析,將其中屬於2017年和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額扣除的部分,應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具體分析如下:

本著有利於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對於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由於在當年限額扣除範圍內,可在2017年度稅前全額扣除,限額範圍內的8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7年度尚有4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需結轉到2018年。對於2018年發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有60萬元在扣除限額內,超過扣除限額的10萬元需結轉以後年度扣除,而2018年發生的扶貧捐贈50萬元未得到全額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得到全額扣除,需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欄次92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例2.

某企業2015年發生扶貧捐贈10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1000萬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萬元(1000×12%),當年稅前扣除120萬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該企業均未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由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對2016年9月1日以後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所以2015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的扶貧捐贈支出30萬元,無法在2015年度稅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報時均無法稅前扣除。

《公告》下發後,該企業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對於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由於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額範圍內,可在2015年度稅前全額扣除,扣除限額範圍內的其餘70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5年度尚有30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此項金額,通過填寫2018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30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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