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明确居民委员会责任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业委会“成立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明确居民委员会责任

业委会成立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共性问题。4月20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针对现实中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对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

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由于筹备业委会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纠纷、物业与业主纠纷等层出不穷,本报曾多次关注,给予报道,比如郑州某小区25名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筹备业委会过程中候选人资格被卡,并由此引发了行政诉讼,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针对小区公共维修金使用难的现象,草案进一步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在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时,将一审稿中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紧急情况下如何申请使用维修金?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草案新增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此外,草案进一步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在草案第八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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