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萬元“打水漂”綿陽一男子竟然遇到這種糟心事!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很多人都覺得任何時候索要欠款都可以

但是,如果借條上寫上了還款日期

可就要注意了

四川綿陽遊仙男子陳某,借給唐某120萬,註明了還款日期,但是,在還款日期內,唐某隻還了60萬。近4年後,陳某向法院起訴,但因為無法出具證明自己多次主張過債權。近日,綿陽遊仙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本案的訴訟時效期已經屆滿,故對於被告唐某認為該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予以支持。

60万元“打水漂”绵阳一男子竟然遇到这种糟心事!

案情

借出120萬出具了借條

還款日期內只還了60萬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陳某處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陳某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圓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條載明的還款日期內僅償還了60萬元。2018年5月,陳某將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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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唐某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120萬借款

載明還款時間

還款逾期 法院支持被告“過了訴訟時效”的主張。

26日,遊仙法院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唐某是否應承擔還款義務。陳某當庭舉證唐某出具的借條,擬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對於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萬元借條,該借條明確載明瞭最後還款時間為2014年5月前。庭審中,陳某陳述多次主張過債權,但其當庭並未舉證證明該主張。

從陳某出示的證據中,唐某最後一次向陳某轉賬1萬元時間為2014年11月25日,而這距陳某起訴之日也已經超過三年。

法院認為,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故對於被告唐某認為該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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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借款

未載明還款時間

應承擔還款義務 法院判被告償還本金和利息。

在審理中,其中唐某於2012年9月29日出具的2萬元的借條上未載明具體還款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故對唐某辯稱該2萬元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主張不予支持,唐某應依約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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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告陳某主張的借款利息,因2萬元借款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唐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2萬元並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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