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司法所的事業編怎麼改?

司法部門本輪機構改革整合了政府法制辦等機構,在職能上有了較大變化,但這只是落實到中央省市縣四級。對於鄉鎮司法所而言,沒有太大影響。

鄉鎮司法所作為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基層站所中少有副科設置的派出機構,類似的還有派出所、法庭,它們被統稱為“兩所一庭”,統一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即公務員),原則上不允許使用事業編制人員。但部分地區也出有事業編制,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大多是因為以前受地方行政編制限制通過變通方式招錄進來的,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本輪機構改革,各地行政單位都在清理執法崗位,不再允許事業編制、合同制聘用人員、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因此,鄉鎮司法所原屬事業編人員,在地方編制限額內,按規定必須置換行政編制。但實際上受總盤限制,各地根本沒有辦法拿出多餘的行政編制置換,大多數司法所的事業編制人員只能保持現狀,混編混崗使用,或者調整到其它事業站所工作,由縣司法局改派其它行政編制人員到司法所任職。

鄉鎮司法所的主要職責是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司法調解等。中央要求鄉鎮司法所要實現全覆蓋,各地基本上都按要求實現了一鄉一所配置,但受編制和人員限制,很多鄉鎮司法所往往只能做到“一人一所”,甚至因為崗位調整出現只有機構沒有人員的現象,長期的人員不足、“空心化”狀態,加上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造成了基層司法力量的嚴重缺失。由於鄉鎮工資待遇普遍偏低,而鄉鎮司法所因為人員偏少工作任務又偏重,很多司法幹部都不願意在鄉鎮待久,幹部流動性比較大。一方面基層需要人,一方面又留不住人,由此形成惡性循環,對鄉鎮司法所這樣的站所衝擊比較大。

機構改革,真正要解決的是這些問題,怎麼樣待遇留人、事業留人、感情留人,而不是簡單的編制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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