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的事业编怎么改?

司法部门本轮机构改革整合了政府法制办等机构,在职能上有了较大变化,但这只是落实到中央省市县四级。对于乡镇司法所而言,没有太大影响。

乡镇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站所中少有副科设置的派出机构,类似的还有派出所、法庭,它们被统称为“两所一庭”,统一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即公务员),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但部分地区也出有事业编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是因为以前受地方行政编制限制通过变通方式招录进来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本轮机构改革,各地行政单位都在清理执法岗位,不再允许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因此,乡镇司法所原属事业编人员,在地方编制限额内,按规定必须置换行政编制。但实际上受总盘限制,各地根本没有办法拿出多余的行政编制置换,大多数司法所的事业编制人员只能保持现状,混编混岗使用,或者调整到其它事业站所工作,由县司法局改派其它行政编制人员到司法所任职。

乡镇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司法调解等。中央要求乡镇司法所要实现全覆盖,各地基本上都按要求实现了一乡一所配置,但受编制和人员限制,很多乡镇司法所往往只能做到“一人一所”,甚至因为岗位调整出现只有机构没有人员的现象,长期的人员不足、“空心化”状态,加上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造成了基层司法力量的严重缺失。由于乡镇工资待遇普遍偏低,而乡镇司法所因为人员偏少工作任务又偏重,很多司法干部都不愿意在乡镇待久,干部流动性比较大。一方面基层需要人,一方面又留不住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对乡镇司法所这样的站所冲击比较大。

机构改革,真正要解决的是这些问题,怎么样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而不是简单的编制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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