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指控思路聚焦“買單配票”關鍵證據 黃威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等使用6家外貿公司名義操作虛假出口業務,採取以不符合退稅條件的貨物偽報自營出口、購買海關出口保管單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買單配票”手段,虛假出口貨物2437票,報關總金額約2.5億餘美元,為出口貨物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16915份,申請退稅人民幣2.43億餘元,其中已退稅2.32億餘元。

【指控與證明犯罪】

審查起訴階段:在分析了張某團伙的作案手段之後,針對言詞證據較為薄弱的情況,重點圍繞出口退稅的貨物流、票據流、資金流收集客觀證據,如外貿和採購合同的實質是“買單”還是“出口”、增值稅發票是否有真實貨物為基礎、相應資金流轉的書證等問題予以審查。經審查,以團伙成員分別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起訴;追訴虛開發票24件,追加認定犯罪金額40萬餘元;等等。

法庭調查階段: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提出異議,主要有:申報退稅的主體是外貿公司,退稅涉及的報關單證項下的貨物確有實際出口,在不能全部證明是“假報出口”的情況下,被告人僅是作為外貿公司的代理人,實施了“假自營、真代理”,雖違反“四自三不見”的法律規定,但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舉證階段:公訴人圍繞外貿和採購合同的實質是“買單”;增值稅發票是根據所“買”單據開具,並無真實貨物交易;犯罪團伙確有掩蓋“買單”“開票”犯罪行為的資金流等客觀證據舉證、論證,與已有供述相互印證,證明涉案的退稅均系“假報出口”,張某等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採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與罪名,分別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各被告人刑罰,其中團伙主犯張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明確該類犯罪的指控思路,即貨物流、票據流、資金流的虛假性。

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三方面材料:證明貨物已出口的報關單、證明出口企業通過供貨企業上繳增值稅的發票和繳款書、證明已收外匯的核銷單。“買單配票”型騙稅團伙犯罪正是要在這三方面造假,具體是:將他人委託的不能或不需要辦理退稅的服裝等貨物偽裝成自營貨物出口,獲取虛假報關單;依據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製作虛假的購銷合同,並虛開增值稅發票;通過地下錢莊購買外匯,偽裝外商匯入國內,經外貿企業結匯,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公司再私下轉回犯罪集團,其間以“代理費”“買單費”“開票費”進行贓款分配。因此,查證和指控必須圍繞貨物流、票據流、資金流是否虛假,是否為犯罪團伙成員實施。

確立該類犯罪的查證重點,即客觀證據、關鍵證據、不合理證據。

(1)重視客觀證據。因該類犯罪往往人員難以尋找取證,認罪態度一般且供證反覆性高,因此在查證中一般更注重客觀證據,特別是能與犯罪成員掛鉤的客觀證據,力求以客觀證據印證言詞證據,駁斥不實辯解。(2)著眼關鍵證據。從貨物流方面看,一是由於要逃避外貿公司監管,一般犯罪團伙會從外貿公司處取得蓋有印章的空白委託報關協議書、外匯核銷單、A4便箋紙

(用於製作外貿合同、裝箱單、提供給外商的發票),自填後假報自營出口,應著重比對該空白文書是否有繳獲,自填文書與正常文書在字體、行文等是否有差異;二是犯罪集團往往在出口貨物方面選擇服裝等高額徵稅、退稅比例的行業產品,以利於騙取更多的稅款,申報種類的高度同一性可以印證騙稅行為。從票據流看,包括“配票”和“買單”。一是“配票”公司是否有生產、儲存的場地、設備、資金等條件,是否有相應水電費、倉儲、僱工記錄等佐證;二是真實經營企業銷售對象一般較分散,但“配票”公司一般是為犯罪而購買或成立的,往往會體現僅和一家涉案企業大量“交易”的情況;三是通關單證上的境內貨源地是否與艙單、提單上的發貨人一致,能否反證實際貨主;四是票據流轉一般是通過郵寄方式,看能否通過收信人及簽名、收信地址等與犯罪團伙掛鉤。從資金流看,一是看是否有通過地下錢莊換匯,再假冒外商轉匯的往來記錄,金額能否與“出口貨值+換匯費”對應;二是看是否有“買單”費用的支付記錄,金額能否與供述印證;三是看“配票”公司在收到外匯公司結匯後,是否有將款賬外迴流到犯罪集團的記錄,金額是否能體現扣除固定“開票費”情況;四是看犯罪團伙是否將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加入該資金流中進行循環。同時,由於該類犯罪產業化、規模化經營,一般犯罪集團由專人負責記賬、轉款,主要使用的賬戶係為犯罪專門開立且在一段時間內相對穩定,需要結合供述固定證據。(3)列出不合理證據。從貨物流看,一是運輸單據、出入倉記錄往往與所謂“貨主”地域有矛盾,會出現甲地生產,卻在跨省的乙地起運的情況。同時,由於實際與偽報貨源地差異,運費往往也會出現不合常理的地方;二是虛假貨物採購合同的金額一般是根據報關出口金額扣除給外貿公司的代理費,而不是基於正常市場規則,往往會出現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情況;三是假冒“貨主”往往會出現賬戶上未採購原材料、未僱用人員,卻能生產、銷售大額貨物的不合理情況。從票據流看,一是“配票”公司為了配合買單,往往在短時間內開具大量增值稅發票,通過與之前開票數額比對可以說明不合理之處;二是“配票”團伙一般會在短時間內儘量多“配票”,再關閉公司以逃避追查,因此往往出現票號是連續的,但開票時間卻相隔數月,甚至時間跳躍的情況。從資金流上看,一是看收轉的時間。為了追求更大的犯罪利益且避免追查,犯罪團伙會加快資金的流轉速度,於是會出現“配票”企業剛收到外匯結匯立刻從對公賬戶轉至私人賬戶的情況,與正常經營不符。二是由於犯罪規模大,有時會出現資金流不足的情況,會出現國內採購大量使用“現金”付款等不合理之處。

(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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