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解散,與醫療期內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王文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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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描述,如果是用人單位解散了,也就是用人單位破產了,這屬於不可抗力。面對這種情況,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所以員工是可以要求破產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不與醫療期內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非是用人單位非法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這種做法是合理的,當然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在先,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相應賠償的。

可以雙方先協商進行溝通,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到時候只有走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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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但需要一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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