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飛魚947
其實題主所提到的“輕傷二級+取得諒解”只是部分案件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1.一般情況下,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的輕刑案件如果僅僅是輕傷,又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經核實後當然可以以“無逮捕必要性”作出不捕決定。(即認定其行為涉嫌犯罪,但經考察認為社會危險性不大,不羈押也不會影響案件的辦理的,可以不收押在看守所,但流程還得往前走)
2.之所以出現題主所說的情況,估計是在案件範圍和特殊情況兩個方面有不利的因素:
(1)正如之前的回答所說到的,雖然造成的後果是輕傷二級,但其行為不一定就是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也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甚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重罪,這種情況下案件性質就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了;
(2)再者,即使符合刑事和解範圍,但如果不羈押存在影響刑事訴訟推進的因素(比如曾經自殺,干擾證人等,或者還有關鍵證據尚未固定),檢察機關也會認為對嫌疑人有羈押必要性而作出逮捕決定;
(3)還有一種情形是比較特殊的,就是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無論經過多少年,後又犯罪的(有證據證實),是“應當”作出逮捕。(注:是應當,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3.當然,題主所說的把諒解書退回給偵查機關值得商榷。因為即使作出逮捕決定,但該諒解書也是體現認罪悔罪和社會影響的從輕情節的重要證據。
以上分析不一定完全正確,大家有更好的見解歡迎關注、評論。謝謝!
茂名supereasy
依我之見:如果該案罪名‘’不單單是輕傷‘’的話,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是依法保證案件公正處理防止‘’兩危性‘’(社會危害性丶人身危險性)的重要措施。
為什麼這麼說呢?本人以下試從法理和辦案實務角度作簡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參與‘’尋釁滋事‘’且情節惡劣的行為呢?比如多人丶有組織丶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針對老人、未成年人、孕婦等人‘’隨意毆打他人‘’且持械作案,並將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輕傷並伴有攔截丶辱罵等情形,上述行為已屬法定情節惡劣就已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且多人參與犯罪的情況下,作為多人參與的尋釁滋事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作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會上可能串供丶毀滅證據丶潛逃等其個人‘’人身危險性‘’也很嚴重,況且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比輕傷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是正確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在尋釁滋事中隨意毆打他人中致人輕傷的,這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嚴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間鄰里糾紛‘’引起的打架致人輕傷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諒了丶錢賠了就算了呢?放在當前全國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歷史背景下來看多人丶團伙丶長期在城鄉市場丶社區‘’尋釁滋事‘’稱王稱霸,恰恰是該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檢察院的批准逮捕的行為就是在‘’掃黑除惡‘’,尋釁滋事把人打成輕傷了還能不逮捕關進去嗎?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參與的尋釁滋事,只將一人致輕傷,可是當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於二0一七年十一月聯合發佈的《關於審查逮捕案件‘’社會危害性‘’條件的規定》(試行)要求公安機關和所在社區提供‘’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反映犯罪嫌疑人過去的表現丶社會群眾的反映丶公安機關過去對該嫌疑人們的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等。可以想見:過去經常性‘’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在社區稱王稱霸,三天兩頭到派出所報道的嫌疑人,你說檢察院認為該不該批准逮捕關進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故意犯罪,依法應認定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屬於鄰里之間的民間糾紛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較大過錯,雖然這次只將對方打成輕傷。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違法犯罪的潛在可能性,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將其批准逮捕關進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也鑑於提問人所提問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當之處請見諒。
唐先明75443043
諒解≠不批捕
二者沒有絕對的相等關係。賠償諒解,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最後判刑時用的。而是否逮捕,依據的則是逮捕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雖然,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屬於是否“有逮捕必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因素。
本案,檢察院之所以批捕,可能性有很多。
其一:嫌疑人繫累犯。累犯,就是原來被判過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社會危害性大,要從重處罰,且不能適用緩刑,檢察院當然要批捕。
其二:嫌疑人雖然不構成累犯,但“劣跡斑斑”,有多次犯罪前科,這樣的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顯然不適宜取保候審,屬於“有逮捕必要”,檢察院當然要批捕。
其三:雖然是輕傷二級,但嫌疑人有可能屬於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這樣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屬於情節惡劣,而且,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相比輕傷害要重,辦案人員會依據案件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其四:即使是輕傷害案件,辦案機關也會區分是因民事糾紛偶發還是有預謀的打擊報復、是拳腳巴掌還是持槍持械、是個人還是糾集同夥、是一次還是多次以及被打對象是否是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等等,根據行為的惡劣程度,來具體分析是否有逮捕必要,進而決定是否逮捕。
其五:有可能牽涉到惡勢力犯罪或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當前掃黑除惡的嚴打態勢下,會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諒解書會隨案卷移送的,不必擔心。
檢察院批捕後,案卷還會回到公安機關,如果諒解書是後來形成的,自然也會隨案卷退回,裝訂入卷後,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只要諒解書是雙方自願形成的,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最後判刑時,會依此予以酌定從輕處罰的。所以說,不管現在是因為什麼原因被逮捕,那麼,接下來能做的也就是積極認罪、悔罪,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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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一看罪名,屬於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前者取保難度較大。
二看情節,是動刀動槍了,還是赤手空拳。
前者取保難度較大。
三看諒解,諒解書是否自願,要第三方核實。有無公安對諒解書的核實,最直白的雙方筆錄同意,是自願諒解。或是在司法所,調教委員會進行第三方公認的諒解。
諒解在尋釁滋事案件中作為減刑的考量,一般還是會判實刑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輕傷二級,沒有從重的前科等情況,會判緩刑。
逮捕後,卷宗退回公安機關,還有2個月調查期,屬於正常情況。
故意傷害案和尋釁滋事案都屬於公訴案件,不是諒解了就結束的。本人辦理的過輕傷二級,舉例如下。
1-尋釁滋事,輕傷二級,持刀,都無前科。檢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判刑。其中諒解的判了1 年,同案未諒解,1年半至2年。
2-故意傷害,輕傷二級,持刀,無前科。取得諒解,檢察院批准逮捕,判了10個月。
3-故意傷害,輕傷二級,未持刀,無前科。取得諒解。檢察院建議取保。判了10個月,緩期一年執行。起因:債務糾紛。
4-故意傷害,輕傷二級,未持刀,無前科。取得諒解,檢察院建議取保。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不起訴。起因:鄰里糾紛。
FE夜羽
我們平時要養成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的好習慣,遇到一些矛盾糾紛時,頭腦要保持冷靜,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更不要動手打人,要防患於未然,努力將矛盾化解,如果能夠這樣的話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都是有益的。
求圓4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四哥有法說
雖說輕傷構成刑事案件,可以自訴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公訴,但在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前,一般可以組織兩人調解。
紅燈行綠燈停ok
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不代表刑事訴訟程序不再進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將諒解書退回公安機關,可能是需要補充偵查,諒解書只是量刑情節,建議聘請律師辯護。
北京李國鋒律師
這個問題說起來稍複雜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本屬於自訴案件,但是根據司法實踐,輕傷案由當事人自訴到法院往往無法解決,如證據問題,嫌疑人不到案問題法院是無法解決的,所以現在實踐中輕傷害的程序和重傷害案件程序基本相同,即不允許公安機關對輕傷案件調解處理,但是雙方可以自行達成賠償和諒解,並將相關書面材料遞交公安機關附卷。檢察院根據嫌疑人情況批准逮捕是正常的,當事人諒解並不是不批捕的法定理由,但是,可以在法院判決時從輕處罰。至於諒解書退回派出所,批捕階段檢察院不留卷宗,所有材料都會退給辦案機關。
南京北京西京
諒解書在對別人構成輕傷二級已經是無效了,諒解書只能用在對別人沒有傷害,對別人沒有利益侵犯,的前提下語言上的改正,有人出了保證書,但出了保證書後繼續不保證,那這個保證書就是廢紙一張。這樣造成別人輕傷二級,檢察院提出批捕,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但向人民法院上訴也許也沒有用,為什麼?因為不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