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致輕傷並簽訂賠償協議,受傷方可以反悔嗎?

Prajna211


打架致人輕傷,由於致人輕傷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因為由於你觸犯了刑法“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積極賠償受害者獲得受害者諒解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自己積極賠償,但並未獲得對方諒解,由於你有積極賠償,因此可以相對從輕處罰。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也就是說民事賠償和刑事犯罪是兩碼事,你是否賠償或者對方是否追究不影響刑事的認定,只是說你賠償了可以從輕處罰而已。


因此,你和對方簽訂了賠償協議,對方反悔了,也就是說對方閒錢少或者不想給你諒解。但具體到刑事上,你積極賠償了並不影響從輕處罰的認定,只是說對方不諒解你,你可能會多幾個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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