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個角度詳解《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第1個你就沒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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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所有的兩輪電動車都叫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的概念: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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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 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d)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 kg;

e)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 48 V;

f)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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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要求:

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預見的誤用以及故障情況下,電動自行車應當保證不會發生危險。危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a)產生的熱量造成材料變質或人員燙傷:

b) 在充電、行駛等過程中引起燃燒、爆炸、觸電等:

c) 因整車或部件發生斷裂、鬆動、變形及運動干涉等情形而導致的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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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讀懂整車編碼

一是編碼位置:醒目部位(前管和中接頭應當優先考慮)

二是“身份證性質”:唯一性。每輛電動自行車唯一的整車編碼。

三是編碼含義:整車編碼採用15位全數字代碼結構,共由4部分組成,從左至右依次是企業代碼(4位)、車種代碼(1位,用2表示電動自行車)、生產年份代碼(2位)、生產流水號代碼(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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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牌照

電動自行車後部應當具有方便安裝號牌的位置,其上應當有2個安裝孔且中心問距為8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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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產品合格證

產品合格證應當用中文清斷標明產品名稱、型號、製造商或商標、生產廠及地址、製造日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驅動方式(電驅動和/或電助動)、最高設計車速、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和額定電壓、電池種類等。上述信息還成當

具有可識讀的二維碼等信息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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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動自行車腳踏騎行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30 min的腳踏騎行距離大於或等於5 km;

b) 兩曲柄外側面最大距離小於或等於300 mm;

c) 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過中軸中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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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整車高度小於或等於1100 mm;車體寬度(除車把、腳蹬部分外)小於或等於450 mm;前、後輪中心距小於或等於1250 mm;鞍座高度大於或等於635 mm;

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 mm;

c)後輪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寬度小於或等於17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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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動自行車的不動件不得與運動件相摩擦。

當行駛車速達到 15 km/h時持續發出提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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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電動自行車的充電線路和電池輸出端中應當裝有熔斷器或斷路器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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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電動自行車的電氣控制系統應當具有過流保護功能。電動自行車的電氣控制系統應當具有防失控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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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於或等於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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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非正常工作情況下充電器具有保護功能.充電器輸出接線反接或短接後,無損壞。

充電器具有防觸電保護功能,結構和外殼對易觸及的帶電部件有足夠的防護。但交流峰值電壓和直流電壓小於或等於42.4 V的充電器除外。

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最大輸出電壓應當小於或等於6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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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交通法規:

1)嚴禁16週歲以下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2)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 km/h;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3)不要將電動自行車借給不會操縱的人員行駛,以免發生傷害;

4) 電動自行車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搭載人員或物品;

5)建議騎行時佩戴頭盔:

6)雨、雪天騎行制動距離會延長.注意減速慢行;暴雨等惡劣天氣,儘量避免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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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電動自行車使用安全。

1)電動自行車不要停放在建築門廳、疏散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處:

2)電動自行車不要在居住建築內充電和停放,充電時應當遠離可燃物,充電時間不宜過長;

3) 廢舊蓄電池不可擅自進行拆解.應當由相關專業部門組織回收:

4)更換充電器時,應當和蓄電池型號匹配;

5)調整車把或鞍座時,應當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線標記(適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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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涉水試驗在水深100mm的水池中進行:將電動自行車以15 km/h的速度行駛500m。 如果水池長度不能滿足規定的連續行駛時間,可往返進行,但總行駛時間(包括在水池外的時間)應當小於1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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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制動性能。

幹態、試驗速度25km/h,同時使用前後車閘

制動距離≤7m,單用後閘≤15米。

溼態、試驗車速16km/h,同時使用前後車閘制動距離≤9m,單用後閘≤1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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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2019年4月1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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