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加班猝死,單位承擔責任嗎,工傷怎樣認定,該如何維權呢?

2019年4月12日,阿里巴巴通過官網分享了馬雲關於996的一些觀點,網絡上有關996的討論那是相當火熱。所謂996,就是工作日早9點上班,晚9點下班,中午休息1小時(或不到),總計10小時以上,一週工作6天以上的工作制度。

自願加班猝死,單位承擔責任嗎,工傷怎樣認定,該如何維權呢?

​ 其實,早在996工作制度被媒體正式宣佈之前,很多互聯網企業已經開始私下運作。很多互聯網的程序員工作日一般都加班到11點,甚至1-2點,週末從來就是休息一天。

那麼,這種工作制度帶來了什麼結果呢?

首先不得不承認,996工作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給社會帶來了正能量。引用馬雲在阿里巴巴官網分享的一段原話,“能夠996是一種巨大的福氣。如果你年輕的時候不996,什麼時候可以996。這個世界上,我們每一個人都希望成功,都希望美好生活,都希望被尊重,我請問大家,你不付出超越別人的努力和時間,你怎麼能夠實現你想要的成功?”

確實,互聯網行業相比其他行業,工資待遇普遍高2到3倍,他們創作了價值,也實現了價值。但也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他們工作時間長,員工猝死率也高。我們看看,近年來發生過哪些員工猝死案例。

2011年11月14日,年僅25歲的百度技術研發人員林海韜因心臟衰竭死亡,他進入百度工作僅僅4個月。

2012年9月4日,西山居北京運營中心一名員工當日上午在辦公室猝死。

當然除了互聯網行業,隨著現代社會工作壓力越來越大,普通員工的猝死率也在提高。

2018年12月,深圳年僅25歲的大疆工程師在家中突發疾病,救護車趕到時,已出現心臟驟停的症狀,最終離開人世。

2017年年底一汽集團高管林雪松猝死。

員工猝死對於單位來講,損失的是一名業務骨幹。可對於家庭來說,是頂樑柱塌了。

那麼,員工猝死後,應該如何維權呢?

我們通過一起員工自願加班猝死案,看看家屬有哪些維權途徑。

自願加班猝死,單位承擔責任嗎,工傷怎樣認定,該如何維權呢?

文某出生於1965年,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去年3月,他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註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週工作5天、休息2天。

電子產品行業的工作報酬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對於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2016年11月下旬,文某在公司安排的體檢中,發現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於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可就在這體檢報告出來還沒有一個月的時間,意外就發生了。

一天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妻子發現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具體原因不知。

2017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家屬認為,由於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時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50餘萬元。

公司認為,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並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根據社會保障局的認定,文某猝死不屬於工傷,遂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看看,對於員工猝死,什麼情況下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六種具體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除此之外,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與猝死相關的情形規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構成本條視同工傷,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必須同時具備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以及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本案文某是在下班時間後自願加班,不屬於在工作時間。所以社會保障局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猝死不視同工傷。

當然,關於對這三個條件的具體認定,某些時候社保局與法院也會有不同意見。

如某市環衛處垃圾處理廠廠長馬某,在一個週日的早上到工廠加班。10點左右,馬某在單位感覺身體不適,駕車回到家中,到家後病情加重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市人社局認為,馬某發病時間為法定休息日,死亡地點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要求,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出現疾病現象而進一步發展至搶救無效死亡是一個完整的病發過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且不存在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故從有利於勞動者的立法宗旨考慮,對馬某的死亡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視為工傷。

回到本案,雖然文某沒有被認定為視為工傷,但是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

對於文某的加班行為,家屬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侵權呢?

經調查,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其工作日期間存在2.5小時至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週末也經常加班。此外,文某猝死前一日加班逾4小時,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

本案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為,但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文某加班都是打卡的,公司對其加班行為知情且同意。所以,對文某的加班行為,單位存在一定的過錯。

文某體檢報告顯示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於正常值,文某猝死與其自身健康也是有關係的。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論證文某與猝死與其長期加班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但根據加班、回家後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該因果關係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法院判決,酌定由企業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40%賠償責任,判決支付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自願加班猝死,單位承擔責任嗎,工傷怎樣認定,該如何維權呢?

對於員工猝死案件,家屬的維權途徑有:

第一、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為工傷的,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賠償具體數額:

需根據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以及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

第二,追究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參照本案,賠償標準為40%。

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可基於加班與單位工作需求的緊密性,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保險理賠。

如員工本人購買了商業保險,可根據保險約定進行理賠。

當然最重要的途徑,還是工作中一定要量力而行,注意休息,別讓自己的小家塌了!工作是可以被替代的,但家庭中的你是不可替代的。

李珍律師

自願加班猝死,單位承擔責任嗎,工傷怎樣認定,該如何維權呢?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