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高峰、郝耿、张银生、唐卓悦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建卫、张建力与被上诉人齐铁链、铜川新区东亮盈粮油店、铜川市卡氏洗涤有限公司、郑齐全、张联合、张帆、乔五七、西安安邦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宋金星、余玉东,原审第三人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高峰、姚利、郝耿、杨勇、张银生、唐卓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十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