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審理期間,發現偽造證據和虛假訴訟,法官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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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

依我之見:這就需要獨任審理的法官或合議庭判斷原告方偽造的證據在民商事訴訟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實的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

A,如果原告方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訴之前就以偽造成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而錯誤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當事人民商事務的損失;

B,如果在審理或合議判決環節,因犯罪嫌疑人的偽造證據行為,導致獨任判決或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或裁定,讓受害人的合法債權丶著作權等遭受不法侵害,以達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罪惡目的,而且這種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的話,比照詐騙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已構成犯罪;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達成數額較大的應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C,經獨任審理或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起訴前保全或民商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已涉嫌犯罪的,應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由法庭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進而裁定中止審理並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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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偽造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真實性要求,法官對該證據應當不予採納,不作為案件事實的認定依據。

第二,偽造證據於虛假訴訟有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對於當事人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虛假訴訟主要是針對以下行為: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若當事人涉嫌的虛假訴訟行為已經構成虛假訴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中發現存在犯罪嫌疑,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

若當事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但偽造證據等行為已經屬於妨礙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具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於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於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對個人處於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葉律師


負責任的說,法官的做法是不採信該份證據。但前提是足以證明該證據是虛假的。民事法官權力有限,說什麼移送公安機關,純屬理論脫離實踐,公安機關會收案嗎?基本不會!不採信,已經是民事法官能做的所有。但必須要說,民事法官根本沒法百分百判斷一份證據是虛假的,說什麼法官貪汙受賄,說什麼顛倒黑白,這就有點不負責任瞎猜了。一個一線城市基層民事法官,一年審理幾百到幾千件案子,思考和審查一個案子的時間也就幾個小時,他只能通過現有證據和當事人陳述來判斷,法律思維和經驗法則並不能保證判斷百分百正確,偶有錯誤在所難免,不能因此否定法官的工作與能力。法治進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司法改革更是任重道遠,當前整個社會法治環境不是很好,但總體在逐步提高,相信隨著改革深入,會越來越好。


得得得粉末mommywww


第一,偽造的證據不應該採信。

第二,涉嫌虛假訴訟,屬於刑事犯罪,法院應該中止審理,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創業法律常識


對於偽造的證據,法官不應認定為有效證據。對於虛假訴訟,法官至少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甚至應將虛假訴訟的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湘粵法律顧問


可以處罰。。


成都律師李英俊


我來說說我的經歷吧。

我從事企業行政管理崗位七八年左右,親歷過企業和個人的民事訴訟,在這種民事訴訟裡面,指鹿為馬,顛倒事實的現象,很普遍,特別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就更加噁心了。

至於偽證的定性,這就不好說了,因為對方說他這樣理解,所以就這樣遞交證據,其實這都是打著擦邊球的伎倆,很噁心的。這種於事實不符的證據嚴格來說就是偽證,但是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不會深究這種擦邊球的證據,所以,這種風氣很普遍。

我自己都試過被對方律師憑空捏造事實,然後找村委會出了一份證明指證我,其實村委會連我是誰都不知道就妄下定論了,這些人工作很兒戲的,玩意是刑事案件,這樣的證明就害死人了。

小人多,遇上了,往往就算自己有理都很難說的清楚。平時留多一個心眼防著點,上了法庭,也就準備好應付對方的偽證,還有顛倒是非的指責。

就這個熊樣子。


雅利安的玫瑰


我有一個官司,就是北京豐臺某個居委會開了一個虛假證明,使我一審敗訴。但是我上訴第二中級法院,經過法官的慧眼識別,公正審判,終於將冤案直接改判。我由衷的感謝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法官們。盼望有更多的冤錯案得到公平正義的判決。讓祖國的天更藍,海更闊,人心更善良。


有平安在我心


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偽造證據或虛假訴訟的,法院會移送公安偵查,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為民事案件審理活動中,證據不實,證據無效並不足以嚴重到偽造證據,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虛假訴訟同樣如此,只有當偽造的證據被法官釆納,並作為判決依據,虛假陳述被法官採信,並作為判決依據的情況下,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的刑事罪名才可能成立,追責的主體是檢察院。


阿福150298048


但是有的法官審理案件時,你沒關係網,就是對方有證據和證人證言筆錄也不採納,我打官司當時律師到本村村民有證言筆錄,因中風不能出庭作證。還有本村其他村民錄音材料,法官不採納,對方基層法院有關係,也不調查對方說兩句話就判決下來。明顯事實不符,於法、於情、於理都不公平,對當事人不負責,這是對法律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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