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致死,卻起訴幼兒園獲賠償3.2萬,父親為什麼無罪?

花兒朵朵150183730


剛看到這新聞的時候,我認為父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查了相關“先行行為”的案例:先行行為是一個必要條件。比如,一個非監護人帶一個小朋友出去玩,小朋友落水了,非監護人沒有及時救助或採取有效措施呼救,導致了小朋友死亡的損害結果。帶小朋友出去玩這個先行行為使非監護人有了救助小朋友的義務,當小朋友發生危險時,非監護人沒有履行及時救助的義務,導致危害結構的發生。

原來是因為“監護人”阻卻了父親構成犯罪,然而如果主觀不是過失,而是故意,法律是定罪的。


例如一起案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張某因生活困頓自覺無力撫養兒子,遂將其兒子捂死並拋屍,其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利,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其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判處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

回到這件事,父親接了電話,忘記了送孩子上幼兒園,如果沒有其他情節,我還是願意相信父親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只是法律的漏洞導致,父親作為監護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一般是滯後的,考慮到近年孩子被遺忘在車內死亡的案例較多,我支持修改法律,對於監護人這種過失行為追責。


秘語相傳


這個問題問的很好,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導致孩子身亡,卻要求幼兒園賠償3.2萬。大家都可以看出來,是父親的主要責任,未追究其責任。

近年來,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多數都是由於父母的監護不到位,而導致孩子發生意外。而且,題目中提到的這個事件是比較典型的案例。

先說說幼兒園賠償3.2萬,其實從事情發展的整個過程來看,幼兒園並沒有多大責任。因此孩子父親也沒有真正起訴幼兒園,這3.2萬元的賠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可以算是幼兒園對父母失去孩子的的一種精神安慰補償金,也算不上賠償,是一種情感性的補償。

畢竟,幼兒園沒有打電話向家長詢問孩子未到校的原因,從某個角度講也是辦事不到位,這也是孩子父母抓住的一個點。因為這個電話打與不打,對事情的發展方向可能有幫助,也可能沒幫助,這都是說不清的事,畢竟未發生。

接著說說此事件中父親為什麼無罪。

1、一般情況下,由於監護人的失職導致孩子發燒意外後,儘管的一種意外或過失致人傷亡的行為。但父親失去孩子本身就處於悲痛、傷心的狀態,再加上父親與孩子的這種特殊親親關係,對父親處罰存在一個忍不忍心的問題。而且,我們也沒有這方面詳細的處罰規定。

2、這種事通常是無意間發生的,監護人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性,再結合第一條中的因素,,也就對監護人採取了原諒的的態度。

3、通常這種案件最終涉及到的是民事賠償問題,如果是他人造成的意外,孩子的父母可以代替孩子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而如果意外的製造者是孩子飛父母,則不存在自己向自己賠償 問題。

4、此類事件一般是由孩子的監護人提起上訴,才有之後的追責問題,多數屬於自訴案件,而孩子的監護人不可能自己起訴自己,因此便不存在對孩子父親追責的問題。除非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極大,轉為公訴案件,製造意外的監護人才會被追責。

大概是以上一些原因,所以不追究父親的責任。

不過,我覺得,此類案件從法律的角度講,需要追究相關監護人的責任,以避免監護人責任轉嫁,推卸責任。

一點淺薄見解,不一定準確,歡迎大家補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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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個案件目前是雙方和解,幼兒園最後賠償加上3.2萬元,也不存在起訴幼兒園。

如光明日報發表時評文章“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如果僅僅是因為監護人的身份,就可以遊離於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發揮刑罰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類似悲劇發生呢?

我也是認可該觀點。造成孩子死亡,最悲傷,最痛苦的確實是作為孩子的父母,但是這個結果確是作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孩子死亡,不能僅僅以自責了事。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全國至少發生12起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發生在私家車內。

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因為發生學生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校車司機或老師或園長都因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責!而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私家車,發生在孩子的家長身上,卻基本沒有被追責。顯然,這不管是在法律適用層面,還是對於兒童來說,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而就在該起事件中,從整個案件來看,作為父親是完全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議應當予以刑事追責,至於因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從輕減輕處罰,則依法處理即可。


葉律師


關於這個事情,各人有不同的看法。首先,這個事情肯定是有蹊蹺的。還原一下過程。他爸爸早上八點來鍾送孩子去上學,8:46接了個電話,具體也沒說。接電話的是誰,然後說在玩微信,把孩子給忘了。到了學校門口,然後又開到了修理廠,然後把車扔到了修理廠,就這麼放了一天,孩子死亡。蹊蹺的地方有幾個方面簡單的敘述一下。一。早上送孩子上學,孩子說是四歲,實際上也就是三週歲。送孩子上學,要不要把孩子簽下來,然後送到老師手上,看著孩子進學校。有些網友有以下幾個解釋,一。家長忘了。二小孩兒睡著了,三。小寶寶可能去學校的時候就已經意外死亡了。第二個蹊蹺的地方。送完孩子就跑到修理廠修車去了。有如下幾個疑點,一。難道全城小朋友就沒吭聲。明明是要到學校上學的,而且他這個歲數的小孩兒話特別多。再說了,你都到修理廠了,都要走了,小孩兒難道就一聲都不吭。第二個蹊蹺的地方,你那天把車放到修理廠,修理工難道就沒去檢查車?就算修理工沒去檢查他那輛車,修車廠又不可能就他只有一輛車,難道修理廠沒有其他的工作人員,小孩兒如果被關在車裡面,它不會吵不會鬧嗎?第二個疑點。怎麼正好趕得那麼巧,那天車就壞了,他開車送小孩兒上學的時候怎麼能去,什麼原因修理的車。這件事情仔細思考,疑問,疑點重重。後來看了記者採訪他夫妻兩個人的視頻,感覺兩個人非常淡定,沒有一點點悲傷的感覺。所以,個人建議。警方一定要追究他們的責任,而且要進行小孩兒屍體檢查,查出具體死因,當然也有不少人說幼兒園老師沒有點名,沒有給家長打電話。不排除這也是一方面的問題,但是首先要追究的是家長的責任。後面看報道好像有說有老師給他們打電話,後來具體有沒有打也不知道。


百草仙606


◇這位父親明顯就是過失殺人呀,雖然死去的是他自己的女兒,可是因為受害人是他的女兒,這位父親就有免罪金牌嗎?

對於幼兒園,我認為也有責任,孩子的父母沒有請假,孩子上學卻不及時聯繫孩子的家人,賠償3.2萬我認為合情合理!不過對孩子的父親又有什麼懲罰呢?

這樣的案子在我國每年都有發生,曾經在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一名3歲女童被幼兒園的司機遺忘在了孩子所就讀幼兒園的麵包車內,女童在車內因窒息而死亡。

次日,幼兒園經營者兼司機陳某平、隨車老師謝某芳被湘橋分局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這一事件與這位父親的作為何其相似!為何司機和隨車老師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這位父親卻······

誰該為這位孩子的死負責?僅僅是幼兒園嗎?那生命也太不值錢了!

國外也有這樣的案例,對於監護人疏忽失職至孩子死亡,大都嚴厲懲處,都並未“網開一面”。

我覺得我們也應該立法:監護人失職致兒童傷亡應承擔刑事責任!


小熙帶你看世界


這都能和園方達成和解?我女兒五歲,有時也開車送閨女上學,這位父親,你是有多粗心?

在我的理解中,孩子沒有送到幼兒園或者學校的時候,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應承擔起責任,送到幼兒園或學校後,學校承擔起孩子的監護責任,你沒有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還要怪幼兒園沒有盡責?

家中有上中小班的小朋友家長大多應該知道,一個班,最多三個老師(普通幼兒園)有時候季節交換很多孩子會發燒感冒,而這時候,家長給孩子請假,大多會通過微信群…有些班,30多個孩子,有一天會有十幾個孩子請假,幼兒園老師也要管來的小朋友,尤其中小班的,還有哭的不願意去上幼兒園的!所以我個人覺得,生不下娃別怪床不行,拉不下屎別怪地球引力不夠


背叛初心


我在歐洲生活好多年了,不說其他的,單就這種事情,毫無疑問責任全在父母,這是原則上的區別性質,可現在中國就是這種扭曲的怪現象,明明是本人的錯,卻偏偏強調找些原因理由為自己脫罪 ,就像去超市買東西自己發病倒地或者什麼都是賴超市一樣,現在這孩子是死在私家車裡面,卻怪罪學校起訴學校的責任,這不是天下笑話嗎,如果是發生在學校的接送孩子的學校車裡面那學校就算不是百分百責任也得承擔百分之八十吧,所以這父母就是無賴作為,就前幾天一個孩子從自己家的樓道掉入地面家長也告物業,媽的什麼狗屁邏輯?我們國家的法律應該要健全的實行條例,該誰負責就誰負責,不能因為一些所謂的惻隱之心,無緣無故的讓無辜者也承受一點不應該承擔的所謂責任 ,這樣做是姑息養奸,根本沒有好處,好好嚴懲這些只顧玩手機不顧孩子的家長們,


葉子195517555


雖然孩子父親現在應該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責中,本不該傷口撒鹽。

可實在忍不住還得噴幾句。這個孩子的父親怎麼當的,一點都不稱職。

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門口,接了個電話以為孩子下車了。你自己覺得這樣說的過去嗎,你一沒看到小孩進園,二沒看到老師接到。

你就自認為完成了任務開車就走。別說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沒出事,你這種送法你認為合適嗎?

一路把孩子帶了回去,居然一點都沒發覺,我可不可以認為你開的是大巴車。如果不是,你跟行屍走肉又有何區別。

一個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裡都痛。

你們居然不要臉的要求幼兒園賠償,雖然幼兒園很無辜,但他們出於道義還是賠償了。兩相比較,你越發令人不齒!


東嘮西叨


能夠上幼兒園的孩子,至少3歲了吧,難道看到自己爸爸離開不會說不會叫嗎?是什麼情況導致孩子沒有發聲,是睡著了還是別的什麼原因?我在想一個家長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將自己3歲以上,能說會唱的孩子遺忘在車裡,而且長達數個小時;或者說會不會是出於某種原因故意將孩子放在車裡,之後忘記或者選擇忘記?在孩子由於自己的過失死亡之後,不是首先自責、痛苦懊悔、生不如死,卻首先想到積極去幼兒園尋找賠償,這種情況是否符合正常的人性表現呢?可能我們永遠不能知道真相是什麼,但我們知道,一個人生還沒有真正開始的孩子由於別人的“錯誤”離開了這個世界。我不知道,如果這個孩子泉下有知,會以什麼樣的心態去看待自己曾經的生父。


普彬居士


·看到這個題目,我有點吃驚!昨晚還跟家裡人談論這個事!竟然如此巧合!我當時的觀點是這個家長怎會一味的譴責幼兒園?絕口不提自己的過失?自己親手葬送了孩子的生命,隻字不提?只討論責任?不能是因為自己生的就可以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 現在的社會有一種現象實在是不好,只要一出事先不管後果如何,先追究責任,哪怕自己觸犯了法律也不管。比如說前兩天有個題目是“小偷入室盜竊從窗臺墜落摔傷,應不應該找戶主賠?”這樣奇葩的事情層出不窮,某些法律人士現在是面對一些官司,無理也能講三分!法律的健全成了某些無理取鬧的人保護傘?所以我覺得在有些人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先想想自己又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作為一個有良知的父母自己盡到一個父母應盡的責任了嗎?有多少家長在送孩子上學的時候不是目送自己孩子進了學校才離開的?既然是法律社會,就應該先法律後人情!不然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犯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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