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院公開宣判楊洪江 惡勢力團伙及其“保護傘”案件: 惡勢力團伙主犯判十二年 保護傘受賄貪汙判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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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新民法院依法對惡勢力團伙主犯楊洪江敲詐勒索、職務侵佔案及其“保護傘”趙春江受賄、貪汙案一審公開宣判,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記者等20餘人旁聽宣判過程。

惡勢力團伙主犯敲詐侵佔被判12年

被告人楊洪江敲詐勒索、職務侵佔案。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洪江原職務系新民市公主屯鎮某村委會主任,因搶劫、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處罰。

2012年至2018年間,楊洪江糾集王某某、蘇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一批親信及刑滿釋放人員,以某物業公司為依託,向公主屯市場業戶隱瞞當地政府已給付衛生承包費的事實,另行收取“衛生費”。在一些業戶得知其收費違法,而不願交費或拒絕交費時,楊洪江便找來林某某等人,對四家業戶商鋪無理打砸,引起市場業戶普遍恐慌,導致商戶被迫屈從繳費。楊洪江及其團伙成員從2012年至2018年,收取市場業戶“衛生費”共計人民幣399,555元。

楊洪江利用村主任的職務之便,私自在該村28.70畝機動地上建設養殖場,後偽造村民代表大會記錄和簽字後,將該養殖場轉讓給李某某、史某某,獲得價值為人民幣800,000元的現金及實物,由楊洪江佔有、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洪江糾集他人在新民市公主屯鎮地區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本案應認定為以楊洪江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犯罪。同時楊洪江個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集體財產,依法認定楊洪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惡勢力保護傘受賄貪汙被判刑11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趙春江在任新民市公主屯鎮黨委書記期間認識了楊洪江,並得知其在公主屯鎮有一定的“力度”,遂聘任楊洪江為公主屯鎮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

2012年,趙春江以30萬元價格將鎮畜牧場承包給楊洪江,一年以後鎮政府提前解除合同,補償給楊洪江人民幣50萬元。

牛某某、王某某兩人來到鎮黨委找趙春江反映情況,因一時言語不和起了衝突。楊洪江安排人在半路把兩人截了,用鎬把將牛某某打成了兩處輕傷,將王某某打成輕微傷。

趙春江為籌錢收拾“爛攤子”,找到正在公主屯鎮搞房地產的開發商,以“借”的名義索賄50萬元。趙春江將42萬元給了牛某某,剩下的8萬元揣進了自己腰包。又讓鎮裡以“生活困難補助”名義給王某某5萬元。2013年1月,楊洪江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法院審理期間,趙春江以鎮黨委、鎮政府名義向法院出具楊洪江平時表現良好的情況說明,使楊洪江得以減輕處罰: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趙春江將公主屯鎮市場的衛生清理物業工作承包給楊洪江,讓其“加強管理”,導致楊洪江在承包物業期間,打砸商戶,對轄區商戶另行強制收費,引起商戶恐慌,在當地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此外,趙春江在任新民市公主屯鎮黨委書記及新民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共計人民幣1440439.00元。索取、收受8人9筆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2.9999萬元和美元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春江利用其職務便利,對楊洪江等人惡勢力團伙的形成及發展提供經濟支持與保護,系楊洪江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同時被告人趙春江存在貪汙、受賄犯罪行為,依法認定趙春江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打傘破網”是掃黑除惡主攻方向

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打傘破網”的統一部署,新民法院在嚴厲打擊各種黑惡勢力的同時,把打擊“保護傘”、撕破“關係網”作為主攻方向,確保掃黑除惡與“打傘破網”協同推進。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作為村鎮黨委書記利用惡勢力參與行政管理,嚴重違背了黨的組織原則和工作原則,助長了惡勢力的形成和發展,直接危害群眾利益、危害社會秩序,影響基層政權。上述案件的公開宣判,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明確目標任務,堅持深挖徹查、“打傘破網”,剷除惡勢力滋生髮展土壤,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在縱深發展上取得新的成效。

▍內容來源:瀋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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