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未成年人撐起“保護傘”

原題:江蘇淮安中院發佈典型案例

為未成年人撐起“保護傘”

對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案件,堅持“法定刑期從重量、法定審限從速判”原則,對於強姦、猥褻兒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處實刑;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2017年至2018年5月,全市法院共審結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99件119人,其中判處實刑103人(其中判處死刑5人),實刑判處率達到87%。”近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淮安市兩級法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情況,併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庭長沙瑞新指出,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切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案件,堅持“法定刑期從重量、法定審限從速判”原則,對於強姦、猥褻兒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處實刑;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QQ“雙簧計”誘姦多名少女

無良老師難逃法網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張某某(案發時為淮安市洪澤區某中學老師)為尋求刺激,滿足性慾,專門以十八歲以下的女性為對象,使用兩個QQ號碼分飾兩個角色,一個角色用於騙取被害人信任,獲得被害人真實身份資料,另一個角色採取以公佈被害人裸照、編造恐怖故事、傷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相威脅等方式,在淮安市洪澤區多個賓館內,先後對張某某等7名被害人實施強姦。

【裁判結果】淮安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專門以十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女學生為作案對象,採取言語威脅、恐嚇等方式,脅迫多名少女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內量刑;被告人張某某以言語威脅、恐嚇方式,強制對一名未成年女生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張某某犯有數罪,應數罪併罰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張某某以一審認定其強姦趙某某錯誤及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互聯網聊天交友軟件誘騙多名未成年人與其見面後遭其性侵的刑事案件。通過該案可以看到,互聯網、手機等移動通訊端在為人們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潛伏著危險,同時也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作為未成年人,一定要分清網絡和現實的區別,慎重交“網友”,注重保護自己的隱私,不要隨便洩漏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

老師教學時毆打學生致傷

學校作為用人單位應擔責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0日,在被告雙語學校操場上,被告體育老師王某某與其學生原告孫某因口角發生糾紛,被告王某某抓住孫某肩膀並踢其左腿,將孫某摔倒在地,導致孫某左肱骨近端骨折。經法醫鑑定,孫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某某作為原告孫某的老師,與一名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髮生口角後,理應對學生不當行為進行思想教育,而不是採取毆打方式進行懲治,故對原告孫某身體所受到的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鑑於王某某已受到刑事處分,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告王某某對原告孫某受傷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承擔賠償責任,結合被告王某某的過錯程度,王某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雙語學校對其教師管理未能盡到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其過錯程度,酌定承擔20%的賠償責任。宣判後,孫某和東方雙語學校均不服提起上訴。

少年課間嬉戲致人重傷

二審結合自首賠償減輕處罰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並考慮陶某某具有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坦白等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一審法院圍繞能否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委託當地社區矯正機構進行了社會調查,瞭解到陶某性格內向、寡言少語,長期跟隨奶奶一起生活,父親在監獄服刑,母親在外打工,家庭監管能力有限,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判後,陶某某以自己具有犯罪時未成年、自首、積極賠償等從寬處罰情節為由提起上訴,要求二審對其從輕處罰。二審判決認為,二審期間,陶某某親屬賠償張某某五萬元,並獲得張某某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陶某某在案發後在他人告訴老師報警後即主觀上認為已有人報案,在此情況下其選擇在案發現場等待,在被帶至校安全處時未有反抗行為,被警察抓捕時亦無拒捕行為,反映了其主觀上將自己置身於司法機關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並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立法本意,故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二審改判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典型意義】本起是一起因未成年學生課間玩耍,發生口角後因衝動而引發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方面要堅持雙向保護原則,一方面要保護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權益,加強庭前調查,幫助構成犯罪的少年認識其犯罪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促使罪錯少年接受教育,認罪服法,達到懲罰、教育、感化相結合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要注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注重被害人損失的彌補和雙方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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