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被告人阿某、馬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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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告人阿某、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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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告人阿某、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被告人阿某經審批獲得都蘭縣宗家鎮田格里村秋季草原150畝用於種植牧草。

2014年8月,被告人阿某未經批准私自開墾80.25畝土地,並在該宗土地上種植枸杞。

2014年9月,被告人阿某與被告人馬某某簽訂鹽鹼地承包合同,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宗家鎮田格里村秋季草原合夥開墾林地252.124畝,並在該宗土地上種植枸杞。

經鑑定,涉案土地屬公益林地,植被主要為白刺、鹽爪爪、鹼蒿等,涉案林地已全部種植枸杞樹,林地地類已發生變化。綜上,被告人阿某非法佔用林地332.3741畝,被告人馬某某非法佔用林地252.1241畝。

【調查與處理】

本案由都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月15日移送都蘭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都蘭縣檢察院受案後於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6月29日,本院以被告人阿某、馬某某以非法佔用土地罪向格爾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27日,格爾木市人民法院被告人阿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責令被告人阿某、馬某某分別承擔植被恢復費人民幣1萬元,修復被毀壞的林地,並在五年內恢復生態功能,其恢復標準為本判決書中所載明的“修復計劃”標準,並由公益訴訟起訴人負責監督實施生態修復;被告人阿某、馬某某承擔本案鑑定費人民幣0.5萬元;被告人阿某、馬某某在判決書生效後30日內在青海日報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

【法律分析】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本案中二被告人客觀上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未經批准私自將用於種植牧草的林地改變用途種植黑枸杞,造成了被佔用林地原有植被白刺、鹽爪爪、鹼蒿等全部被破壞的後果;主觀上二被告人明知經審批可以種植的作物為苜蓿、牧草,未經審批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但依然擅自改變用途種植黑枸杞,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二被告人系成年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對自己的行為不加以控制。因此,二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保護任重而道遠,保護生態環境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我國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並制定和頒佈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保證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我們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不能以犧牲生態利益為代價。

尤其是在生態環境脆弱的柴達木地區,二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有的植被植物被毀,生物多樣性被破壞,地貌完全改變,原有植被至今未完全恢復,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社會影響惡劣。此案件的查辦,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理念,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

【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供稿: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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