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告人阿某、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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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告人阿某、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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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告人阿某、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被告人阿某经审批获得都兰县宗家镇田格里村秋季草原150亩用于种植牧草。

2014年8月,被告人阿某未经批准私自开垦80.25亩土地,并在该宗土地上种植枸杞。

2014年9月,被告人阿某与被告人马某某签订盐碱地承包合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宗家镇田格里村秋季草原合伙开垦林地252.124亩,并在该宗土地上种植枸杞。

经鉴定,涉案土地属公益林地,植被主要为白刺、盐爪爪、碱蒿等,涉案林地已全部种植枸杞树,林地地类已发生变化。综上,被告人阿某非法占用林地332.3741亩,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252.1241亩。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15日移送都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都兰县检察院受案后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29日,本院以被告人阿某、马某某以非法占用土地罪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27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被告人阿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责令被告人阿某、马某某分别承担植被恢复费人民币1万元,修复被毁坏的林地,并在五年内恢复生态功能,其恢复标准为本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修复计划”标准,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负责监督实施生态修复;被告人阿某、马某某承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阿某、马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在青海日报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客观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私自将用于种植牧草的林地改变用途种植黑枸杞,造成了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白刺、盐爪爪、碱蒿等全部被破坏的后果;主观上二被告人明知经审批可以种植的作物为苜蓿、牧草,未经审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但依然擅自改变用途种植黑枸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二被告人系成年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自己的行为不加以控制。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国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我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以牺牲生态利益为代价。

尤其是在生态环境脆弱的柴达木地区,二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有的植被植物被毁,生物多样性被破坏,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至今未完全恢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社会影响恶劣。此案件的查办,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供稿: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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