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之中靈魂深處
如果僅僅是違章停車,幾乎是不可能承擔全部責任的!違章行為必須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並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來判定事故責任。這種類似情況,判定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一般就足夠了,違停固然是一種違章行為,但電車超速等有違停相比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更大。當然,違停也分很多種情況,有順向的違章停車,有逆向停車。如果違停的地點很難被發現而導致的事故,這些東西都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還有就是停車的時間,如果夜間違章停車,其危險性就又大的多了,夜間停車也要區分是否有路燈照明等情況的,在沒有路燈照明的地方違章停車,其責任又大的多了。給出的具體情況太少,也只能是泛泛而論罷了。
遠方136637288
這個事情跟我親戚當年的車禍很類似,當時是夜裡,在國道上,司機開車(僱的司機,是個剛二十出頭的小孩)我親戚在後面休息。前面一輛半掛停在路邊休息,沒開任何警示燈,他們車直接裝上去了,我親戚在車禍中去世了。這個本來是前車違規停車導致的,前車的全責。結果交警來了問我親戚那個司機是不是犯困了,孩子也受傷了,連也嚇得夠嗆,想都沒想就說是。大車一聽揪著不放了,打官司啥的,最後也只判了各50%。
所以這個事情我覺得是這樣,首先先看你朋友的車是否違規停車,如果不是那就好說了,如果是那責任肯定是要擔的,至於多少那就不好說了。對方是否是正常行駛?正常行駛、視線良好的情況下,她是否有減速動作,如果沒有那當時為啥不減速,是注意力不集中還是在做別的事情(比如看手機)影響了注意力。另外騎電動車能撞死,她當時的速度應該也不低,判斷下是否存在超速等情況,如果能找到對方也存在責任的地方,至少可以跟對方家屬有個談判的籌碼,以免對方獅子大開口,承受不了。當然如果條件容許的話,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可以給與一些適當的補償,畢竟人死為大嘛。
mobeicizui
我也碰到過這樣的事,有一次是下雨天我車停在朋友的廠門口等他下班,可不一會突然有個電瓶車撞上了我的車屁股,我當坐在車裡嚇一跳……後來那人就說受傷了,我還報警了,警察讓我陪他去醫院檢查,檢查出來也沒什麼大事就是腳扭傷了需要休息,後來到了派出所那人就要我給出賠償,我當時就蒙了……我車停在那你撞上來的,我車撞壞了就算了你還問我要賠償?後來警察也說了是他違章,我能賠他去醫院就不錯了……經過調解我還是答應了由我來承擔他的醫藥費。說實話:我對這件事真的挺無語的……
誓言14930
我們當地前不久也發生了一起類似的真實案件。
某運輸公司的貨車司機在深更半夜跑長途運輸時,突然飢腸轆轆,於是就把車停在某宵夜館門口的馬路邊上。一方面他認為深更半夜了路上沒什麼人,另一方面又實在餓得不行,於是就只開了雙閃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就飛也似的進了宵夜館。
也是合當有事,一對夫妻騎著摩托車深夜回家。可能是歸心似箭吧,就火力全開乘風破浪。途徑宵夜館所在馬路時,沒能及時發現貨車雙閃,等反應過來時已經來不及剎車了,於是就重重地撞上了貨車尾部,夫妻雙雙當場斃命。
最後交警來處理這起交通事故,他們認為雖然摩托車存在超速行為,但貨車不該停在這裡,臨時停在這裡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誌,且考慮到死者一方非常可憐,就判定貨車一方承擔全責。
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到如今,貨車司機也只能希望保險公司和運輸公司能積極賠償受害者,好爭取一個從輕判決了。
因此,如果在禁停地點違法停車,沒有設置警示標誌,也沒有在深夜打開雙閃,即使別人自己撞上去把自己給撞死了,也很有可能承擔全責,且很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這時候,怨天尤人是沒用的,積極賠償才是可行方法。
冰焰
先清楚一個問題——“停在自己家門口”,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物業安排的停車區域,如果不是,責無旁貸,誰叫自己不遵守公共規則在先,如果是,再來細說這個問題。
中國社會一向說“死者為大”,就算橫看豎看這件事也像是那中年婦女“咎由自取”——人家車是“死”的,杵在那不動的,你人是活的,也不見得那條路就那麼窄,非得叫人撞上去不可,不管那中年婦女是出於什麼原因撞上去的,責任大頭應該都是她本人,但是她出人命了,問題也就有點複雜了。
不管是法是理是情,人家都出人命了給人家賠償也不算過分。
但是這個數目有待商榷,100萬,那肯定是太大了,要是我是那車主人,我也不依,就算打官司打到世界末日也沒關係,就算把100萬打官司到一分不剩也沒關係,沒有這個理。
賠個十幾二十萬,甚至30、40萬那也算是自己的一點歉意,畢竟始作俑者並非自己,賠100萬真是想都不要想的。
席越
騎電動車婦女死亡,你朋友全責,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你朋友涉及的不僅是民事賠償,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為什麼你的朋友被判全責?
從題目信息可以看出,你的朋友把車停在路邊,婦女騎電動車撞在車上,你的朋友全責,你認為不可思議!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可以複核的!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其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會載明你朋友承擔全責的基礎。
我經歷過類似的案例,轎車車主想下車去商店買瓶水,沒有靠邊停車的情形下,也沒有看車後身,一開車門,結果一老大爺撞上去了,最後轎車車主全責。
因此,你朋友停車的位置很關鍵!還有他是否有駕駛證,行駛證,車輛是否年檢等等都是他承擔全責的基礎原因。
如果已經刑事立案,該怎麼辦?
如果經過複核,你朋友還是全責,那麼接下來就是賠償問題了。
一、儘量賠償
有保險更好,沒有保險也儘可能賠償,想想別人家是沒了人,而你朋友只是經濟賠償而已。
二、儘量獲得婦女家屬諒解
你朋友要承擔刑事責任,賠償諒解對其量刑有很大影響,這些都是法定的減輕刑罰的理由。
最後奉勸大家一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凡喝酒,逃逸,全責妥妥的。
秘語相傳
路邊停車,一騎電動車婦女撞上去被撞死了,車主被判全責,死者方家屬索賠100多萬,認為非常不合理該怎麼辦?
類似的事件我家附近還真的發生過,大概十多年前了,車主在路邊停著的是一輛貨車,晚上,一名騎摩托車男子直接撞到車上,當場死亡。過後判路邊停車車主全責,賠償死者11萬元,當然那時11萬元也是不小的數額。交警給出的事故認定,自然是違規停車,導致他人傷亡。
假如車主把車停在指定停車位,或有停車位標識的路邊,那麼發生類似案件,就與車主無關了,所以停車時車主們還是按規定把車停在指定位置為好,以免真的發生一些意外情況,使自己遭受損失。
而另一個問題是,車主認可擔責,可死者家屬索賠數額巨大,簡直獅子大開口,自己也沒有能力承擔。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車主就需要一是和死者家屬協商,儘量往低壓縮一下索賠數額,雖然尊重死者,但也絕不能任由“我死我有理”的漫天要價。
當協商無果的時候,那就只能通過法院根據事實情況來判定了,自然也是據理力爭,哭訴自己的經濟狀況,甚至一審還是無法承擔,那就繼續申訴,法院也會根據事實情況給予酌情再次處理的,再有死者家屬也不會願意把事情拖的太久的,也會適當做出讓步的。
(這種撞路燈杆上出事故,該誰負責呀?哈哈)
雖然這種事件對於車主來說可能感覺很冤,但必定是車違規停在路邊導致了他人傷亡,所以這個責任肯定是要負的,只不過賠償多少就需要雙方協商或訴訟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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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本人剛好從事保險理賠工作多年。對這塊的處理略知一二。
根據題主的問題,主要是本事故中車主負全部責任,後續這塊應該如何處理?
1.責任認定問題:
辦法:申請複議。
題主給的信息太少,無法判定為何本次會認定全責。不過如果對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有疑義,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後,應當在在責任認定書下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複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可以複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刑事責任問題:
辦法:爭取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並簽定諒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所以,如果按照題主的說法,本案中全責方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但是全責方可以與受害者家屬協商額外給予適當補償,如果能夠得到受害人家屬出具的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3.賠償問題:
辦法:尋求保險公司或者調處中心協助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本案中主要包括醫療費(搶救費用)、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子女未滿18週歲、父母超過60週歲)、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中: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城鎮人均年收入x20年(未滿60週歲)。由於涉及農村和城鎮兩個標準,如果對方是屬於城鎮,可以查詢下當地統計局給出的數據。
找保險公司協助處理。正常現在商業險保額都會投保100萬,以上項目如果未超過保險保額,且不存在免賠事由,那麼由保險承擔賠償。保險公司設有專門理賠部,事故之後正常會與車主聯繫,並會引導如何處理。
4.如果實在無法協商,那就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九點上線
分享一個,山東交通廣播裡面律師回答的一個事故。
機動車,路邊臨時停車,駕駛員開駕駛門,後面一臺摩托車撞上了,摩托駕駛員死亡,機動車駕駛員打電話問律師,交警讓他先行墊付幾萬塊,再慢慢處理,有朋友就告訴他,不用給錢,一切等著交警認定完畢,走保險公司。
律師回覆,機動車路邊臨時停車,開車門未觀察好,導致後面摩托車撞上,駕駛員死亡。機動車駕駛員已經觸犯了交通肇事罪,觸犯了刑法了,……如果摩托車方家屬不在交警隊簽署諒解書,機動車駕駛員要判處1-3年的實刑(就是蹲監獄),如果對方簽署了諒解書,判處1-3年緩期執行。
靦腆的中老青年
按理來說這一百萬賠的確實很冤,畢竟並不是自己故意或直接造成的。我相信車主和各位看官都是這麼認為的,其實要從道理上來說也確實是這樣。別人撞我還要我賠錢那撞壞我的車,誰負責賠償我?哎~如果事情真的如你所想的那麼簡單就好了。人命關天的事情自然得靠法律來明斷是非。到底為什麼法院會判處車主承擔一百多萬的賠償,我想一定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明的,否則法律豈不成了泛泛之談的兒戲?對於這起案件,棟哥是這麼看待的:
其實倒也簡單,車主的家門口並非合法的停車場所,因此車主需要承擔婦女的死亡賠償
車主的家門口並不是合法的停車場所,而是公用的馬路街道!我想死者家屬就是佔了這個理,所以在判決中能夠勝訴。對於這樣的認定我認為是無可厚非的。雖然車主將車停在了自己的家門口,但停車場所的歸屬畢竟是公用資源並非私有財產,因此車主需要對婦女的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並非車主故意和直接所為,但人家畢竟因為你不合理停車身亡,因此法院會如此判決,不過話說回來,一百多萬確實有些多。個人認為七八十萬還是比較合理的!
婦女的死亡並非車主直接或故意造成的,因此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硬要將車主往刑事責任上靠,我想勉強能算得上“過失致人死亡”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明顯這起案件中車主的情況明顯比“情節較輕”更輕,因此不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法院為了體恤車主的心理與損失,僅僅判定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可。
老話講:破財免災,這也許就是老百姓所說的天意,若是車主不滿也可提請上訴,但我想最終結果還是賠錢。
雖然只是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但車主依然享有上訴的權利,畢竟是一百多萬,有錢人也就罷了,對於一般的家庭來說這無疑是一筆鉅款。但我認為上訴最終的二審,法庭依然會判處車主賠償死者家屬相應的金額,興許錢數金額能少一些,但完全不配是根本不可能的。老話講:破財免災,這也許就是老百姓所說的天意吧。另外棟哥也呼籲那些行駛在道路上的電動車,請您騎行時佩戴好安全帽,並按照要求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千萬別抱僥倖和挑釁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