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進入發改委“淘汰”清單,行業走向何方?

作者按: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徵求意見稿)》在昨日的出臺,是否隱喻了虛擬資產挖礦行業在國內的命運,虛擬資產挖礦行業將走向何方?

作者:達令特邀專家張凌,為瀚一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昨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擬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進行進一步修訂。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

值得區塊鏈行業人士關注的是,虛擬資產“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生產過程)被列在了《徵求意見稿》第三大類“淘汰類”第一項“落後生產工藝裝備”下的第18條第6款。根據《徵求意見稿》在第三類下的註釋,由於該條目後未標明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表明虛擬資產的挖礦活動為國家產業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 新規的出臺背景

《徵求意見稿》是按照2015年10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意見》”)和2018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而出臺,由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三個類別所組成。其中

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挖矿进入发改委“淘汰”清单,行业走向何方?

根據《意見》,我國將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將包括禁止准入類和限制准入類,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初始投資、擴大投資、併購投資等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對禁止准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市場主體,是市場準入管理的統一要求。

根據《意見》等規定的精神,2018年1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結合此前在相關地方試點的經驗,發佈了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清單》”)。《清單》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的“淘汰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直接納入,與此同時,國家發改委已經牽頭啟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的全面修訂工作,修訂完成後,《清單》將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最新版直接銜接。

根據《清單》,市場主體禁止准入的事項共有4項,包括:

(1)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2)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及行為;

(3)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

(4)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根據《清單》的描述,上述第(2)項所指的即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項目,該等項目禁止投資(無論是初始投資、擴大投資、併購投資),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此外,《清單》已經提及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的部分管理措施有調整,並在《清單》附件中進行了列明。但是,當時《清單》所附的、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項目的修訂後措施表述中並未提及“虛擬資產”或“挖礦”等任何字眼。而發改委此次在新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不僅在淘汰類中加入了虛擬資產“挖礦”活動,並且特別說明該等活動的性質為

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生產過程。

二、新規實施的主要影響

1. 表明虛擬資產有關的政策仍在趨緊

《徵求意見稿》不是監管層首次對虛擬資產的挖礦活動進行監管上的表態,2018年1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曾向各地下發文件,要求積極引導轄內企業有序退出比特幣挖礦業務,並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此後有一些地方政府(如新疆、四川、內蒙古等地)從限電、關停礦場、拒絕新增礦場等方面出臺和採取了限制虛擬資產挖礦活動的各種意見和措施。

但是,《徵求意見稿》並非是一個低層級的、局部性的、甚至非公開性的舉措,而是上升到了國家產業政策的高度,在法規層級、效力和重要性上都遠遠高於此前的任何地方政府的規定,說明了國家在頂層政策導向和制度設計上對虛擬資產生產過程的否定態度,擬以嚴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作為切入點,從源頭上、根本性否定虛擬資產在國內通過挖礦產生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國家倡導的製造業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或許與區塊鏈有關,但與虛擬資產無關。

2. 將對虛擬資產的挖礦行業產生負面影響

儘管目前該新規仍是《徵求意見稿》,尚未正式生效,但是一旦“虛擬資產挖礦活動”寫入正式出臺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淘汰類”,對國內虛擬資產挖礦行業的影響無疑是巨大和深遠的。對相關市場主體來說,新規的出臺可能意味著:

(1) 如是行業新進入者:不管市場主體是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不管挖礦產生的虛擬資產是比特幣還是其他,也不管挖礦的模式是PoW還是PoS,是傳統挖礦還是雲挖礦,只要其從事的活動涉及虛擬資產挖礦的生產過程,即可能被視為禁止類,市場主體一律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2) 如是行業存量參與者:對於正在從事挖礦的企業,由於產業政策的限制,好一點的情況是在政策引導下緩步退出;不好的情況是可能被一刀切,要求立即淘汰(如前文所述,由於該條目後未標明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按規定,有被立即淘汰的可能性)。無論是緩步退出還是立即淘汰,在此情形下,對於存量參與者而言,

最大的問題是企業如何應對這一生死存亡的問題,而非如何實現進一步發展擴張、甚至在境內或境外上市的問題(不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企業,不僅難以被國內證券監管機構所接受,被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所接受的難度也較大,礦機生產商及虛擬資產交易所曲折的境外上市之路即是例證),出海可能將成為更多國內礦企不得已的選擇。

(3) 如是投資者:此時所需要考慮的可能不再是如何投資入股國內的虛擬資產挖礦企業(因為無論是擬通過增資入股還是股權併購的方式進入,按新規都可能不會被監管部門所允許),而是如何實現儘快退出。當務之急,是需要把當初簽署的投資協議拿出來仔細看一看,合同條款中是否約定了政策變化也是可觸發退出的情形。

(4) 對於所有行業相關者而言:挖礦本質上是一種良性公平的經濟激勵機制,如不希望、也不願意看到挖礦行業這麼快在國內消亡,《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間,就是需要抓住、並儘快反饋行業意見的時間窗口。但是意見是否會被監管層所採納,難以預料。

(作者:達令智庫,內容來自鏈得得內容開放平臺“得得號”;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鏈得得官方立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