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

對於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很多財務人員聽起來會感到陌生,因為這是近日國家出臺的又一項利好政策。

那麼,什麼是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哪些行業可以適用?

如何具體操作?

執行該項政策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01

什麼是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簡稱“加計抵減政策”。

02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有哪些?

一文看懂: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

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注意事項:

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03

納稅人何時能夠適用該項稅收優惠?

情形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情形2、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事項: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04

當期加計抵減額如何計算?

一文看懂: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成立於2018年3月的電信服務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取得的電信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90%,該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甲公司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元,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20萬元,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0元,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元,那麼,甲公司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為多少元?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元×10%=10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10-0=10萬元

注意事項: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05

加計抵減如何具體應用?

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3種情形加計抵減:

情形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50萬元。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0元,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元;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50萬元×10%=5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5-0=5萬元;

因此,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萬元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情形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發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10萬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為5萬元,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萬元全額可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情形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發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10萬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為15萬元,則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後,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萬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06

納稅人出口或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07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有何要求?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政策出處:《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

一文看懂: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