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額能否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和“留抵退稅額”

待抵扣轉入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能否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和“留抵退稅額”

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8年10月份購進一處倉庫,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當月按照發票稅額的60%抵扣了進項稅額。根據新政策,待抵扣的40%進項稅額,我公司可以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假如我公司同時符合“加計抵減”政策和“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條件,轉入抵扣的40%待抵扣進項稅額能否計入“加計抵減額”和“留抵退稅額”?

不動產進項稅額能否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和“留抵退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019年4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佈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二》問題八“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解答中明確: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於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2019年4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佈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三》問題四“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廠房,尚有40%待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增量留抵稅額,在滿足條件以後申請留抵退稅?”,解答中明確:39號公告規定,符合規定條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於計算增量留抵稅額。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因此,你公司2018年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的40%待抵扣進項稅額,在一次性轉入抵扣的當期,可以計入“加計抵減額”;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於計算增量留抵稅額,計入留抵退稅額。【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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