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一般情況下以自由為原則,但這些特殊情況下轉讓受限

關於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規定。

1、通常情況下股東轉讓股票都是以無記名股票轉讓方式轉讓,就是股票交付即發生轉讓效力,不會將受讓人股東計入股東名冊。對於記名股票,實質就是股東背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址記載於股東名冊中。

2、按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前5日內,不得進行轉讓,不得對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

3、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對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他們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要小於所持本公司股份總額的25%,此轉讓不包括因法定繼承、強制執行等法定原因導致的股份轉讓,另外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小於等於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轉讓,不受限制;

董監高在離職後6個月內也不能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對於一些特定日期內,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不得在此期間買賣本公司股票:在定期報告公告前30內和業績預告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公司的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發生之日或決策過程中到依法披露的2個交易日內。

5、公司的股票不能質押的限制:不能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的標的。

發佈於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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