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有點悶熱
看到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首先就會想到一個人,曾經被傳的神乎其神的高智商死刑犯李紅濤(後化改名楊紅俊),在執行死刑前夜,加班搞出了一個後來獲得國家專家金獎的科學發明無刷電機,而李也被稱之為無刷電機之父。因其重大科研貢獻,最後被免予死刑,然後為緩刑、有期徒刑17年,減刑兩年,最終做了15年被釋放。其傳聞軼事很精彩很誇張,但基本事實差不多,在此不作詳細講述,大家可自行網蕩。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律的核心價值。公平公正是對每一個人的基本態度。但是,凡事皆有意外,任何東西也不是鐵板一塊。
雖然你這個假設根本不可能存在,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從現行法律的角度分判斷一下。根據最高法減刑假釋案件的規定解釋: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能夠治癒人類的絕症,那麼這個貢獻不止是對國家,就是對全世界都是有重大貢獻的,我想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貢獻能夠超越這個。所以是符合減刑條件的。
但是有個關鍵的問題是,你的呈報和核準是需要時間的,而且這個核准可能會比你死刑的核準來得更晚,那麼就會出現,重大立功的鑑定還沒核准下來,你就到了執行的時間。
元芳有看法
講一個真實的案例,瀋陽市糖尿病中醫院的院長就因為謀殺罪,被槍斃的。他聲稱有可以治療糖尿病的特效秘方,但是,這個秘方並沒有挽救的了他的性命。他由於是大夫本人又好色於是,利用職務之變研究出來毒死人於無形的藥物,並且利用這個藥物成功的毒死了第一任前妻。再次將這種藥物用於第二任老婆時,被第二任老婆識破了並且向公安局舉報了他。於是他被逮捕了,被查出來毒殺第一任老婆的事最後,經過遼寧省高級法院審理並且判處死刑。他想靠秘方保命的請求被駁回了,最後還是依法辦事被執行了死刑。這件事情都過去了二十多年了,在瀋陽記得這件事的人真的不多了。
愛看愛思考
首先我們看一下我國死刑是對哪些人宣判的?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那麼這個對極其嚴重的判定就沒有比較詳細的介紹。因為有時候一個犯人的罪行,只會讓人想不到,沒有他不會做的。但是如果一個人真的有這種藥,被叛了死刑會不會從輕發落呢?我們看一下這個例子。這裡就是死刑不是死緩。
對於李紅濤這個人很多人不一定認識,但是說起他的事蹟就會有一些人有印象。由於缺乏資金,李紅濤偽造某單位的銀行印鑑,從銀行把這個單位的錢,轉匯到預先用假名開立的賬戶上。之後他第一次被抓獲,後來趁警察不注意越獄後偷盜一輛轎車,再將這輛轎車開翻之後又偷了一輛警車。後來他又被警方抓獲,可是第二次他還是一樣得逃跑了。這次的逃跑,他感覺很沒有意思,所以故意賣個破綻,1993年被警方抓獲。雖然李紅濤一直過著逃亡的生活,但是他的腦海裡一直想著發明“無刷電機”。 後來被判死刑的李紅濤在看守所裡一直試驗著“無刷電機”,終究在死刑最後一天研製成功。當晚,所長孫爾雲趕緊寫了份請求暫緩執行李紅濤死刑的報告,送到了昆明市公安局,公安局局長親自批示,並以昆明市公安局紅頭文件的形式,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請暫緩執行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議很快答覆,同意暫緩執行。隨後幾年,李紅濤(化名“楊紅俊”)又有多項發明,獲得三項發明專利,三項實用新型專利。由於李紅濤的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法律改判和減刑規定,死緩改有期徒刑。2009年,李紅濤刑滿釋放,開始新的生活。
李紅濤因為詐騙罪、逃脫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可是在自己的努力之下成功的變成了有期徒刑。雖然李洪濤數罪在身,但是他並沒有殺人放火,威脅社會安全。這也是他可以減刑的原因之一。對被判處死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所以就算你有著可以治療著人類疾病的藥物,也要看你因為什麼罪行被判刑。我想就算有這種藥物,國家也不會輕易的使用,因為富人不需要,窮人買不起。並且這種藥物已經有違生物的生存法則。出現不一定是好事。
以上內容只是作者拙見,希望大家加以更正指導。
神經餅大大
如果一人犯下了死罪,但他持有祖傳秘方,可以治癒人類各種絕症,國家會從輕處罰他嗎?
有這樣一個案例:幾名男子入室偷盜不成,重傷了人,後在郊外救了一名溺水的少女,這幾名男子在觸犯了刑法的條件下,做了見義勇為的好事,這是不是可以算為將功贖罪的表現呢?法律量刑的時候是否可以將見義勇為的行為因素考慮進去,給罪犯減刑呢?
有人認為這是將功贖罪的表現,在量刑的時候應該要把這個因素考慮進去,這樣既可以引導犯罪分子重回正道,也體現了法律有溫情。也有人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該發揮法律的公正性,嚴懲犯罪分子,不能因為犯罪分子做了好事就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其中包括捨己救人的,或者在排除重大事故或者是抗禦自然災害當中有過突出表現的,又或者是對國家、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由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知,以上幾名犯罪分子救人的行為應該是可以減刑的。畢竟從道德的角度來說,見義勇為、捨己救人是傳統的優良美德,這也是弘揚社會正能量的表現。
回到本題中,如果一人犯了死罪,持有能治癒人類各種絕症的秘方,且此人有悔改之心,並且願意把秘方奉獻給國家,讓更多在絕症中痛苦不堪的人重燃希望、重新生活,這想必是全人類的福音。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他的行為算是立大功表現,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所以國家應該會對其進行從輕量刑處罰,比如李洪濤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李洪濤並非惡性暴力犯罪)。
當然,這從不從輕處理並不是單看其貢獻的,還應考慮罪犯曾犯下的罪行有多重,包括犯罪性質、手段、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等,如果罪犯犯下的是十惡不赦的罪行,恐怕再多幾項發明也很難被大眾諒解。
另外,筆者認為這世間應該還沒有什麼祖傳秘方是可以治癒人類各種絕症的,畢竟如果罪犯有這神力,恐怕也就不需要再偷蒙拐騙,作惡多端了,單靠他的祖傳秘方就可以讓他的世世代代享盡榮華富貴了,且還可以長生不老!所以,個人覺得,這問題沒有多大討論意義,因為這是一個沒有價值的問題。
大家覺得呢?
快嘴社會說
這涉及到我國刑法的規定,我來做個法條解讀試試
有關案例:李洪濤發明無刷電機的案件發生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犯三個罪,被判處死刑,後因發明創造被改判死緩,因立功表現被減刑,最終刑滿釋放,這個案件有當時的特殊條件,他獲得的不是赦免,而是立功減刑,所以才寫了立功的解讀,但在現在這個法制社會,還能像上世紀或本世紀初一樣對待這樣高智商的死刑犯未免貶低罪刑相適應原則,而且現在司法程序嚴密,如果所有死刑犯都可以輕易的通過發明創造而免死,刑法的意義何在?既然是一條所謂的捷徑,為什麼每年執行死刑的人居高不下,說到底,還是要以法律為依據,靠法律說話才可以,下面是關於我國刑法發條的解讀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重大立功的情形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該情形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想要得到這一條款的立功情形,就需要在到案之前不進行該項專利申請,在到案後的服刑期間獨立完成祖傳發明秘方,並向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授權以後之後申請立功,根據重大立功表現獲得比死刑減輕的處罰,大概率就是有期徒刑,保住命
這一切的前提是你的祖傳秘方能夠申請發明專利,並且中途不會被知識產權局駁回,而且要保證你的一審二審時間要有足夠的時長,一般為205天左右,並且你的二審不是死刑立即執行,立即執行的話你會在七天內被執行死刑,而發明專利註冊週期平均一年以上,授權週期三年以上
換句話說,雖然有機會活著,但也是遊走在死亡邊緣,很有可能發明授權書剛頒佈,你在前一年已經死刑執行完畢
或者你可以在獄中完成各種發明以後,等待國家主席的特赦令,但我國建國以來只有7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如果認為自己的發明專利完全可以讓國家主席冒著輿論壓力把你特赦,刑法才將無法譴責你
所以根據依法治國的理念,無論你手握重大發明,或者在服刑期間重大發明,都要走嚴密的司法程序,從現狀上來看,只要你是犯的死罪,可以說就是必死,所以要做合法公民,天下沒有後悔藥可吃
用戶92731121912
從刑法規定的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中,並沒有祖傳秘方,可以治癒絕症這種情形。
所以從法律上說,在定罪量刑並不會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不允許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權。一個人在其工作領域對社會的突出貢獻不構成法定從輕或減輕刑罰的理由。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容許這樣的減輕刑罰的理由存在,將會有成千上萬不同類型的案例出現,這就會使法律被平等適用的原則,甚至法律本身喪失其存在的價值。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所以,若是被認定為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屬於重大立功,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葉律師
這個問題很明顯是個假設,有什麼秘方可以治癒人類的各種疾病?癌症,艾滋病,狂犬病,在這種祖傳秘方的面前都不是事兒,那麼這個人如果被判死刑了,因為他的生死關乎很多絕症患者的性命,是否可以繼續活下來,把他的秘方流傳下來,造福後人。
如果這個犯人真的判了死罪,能判死罪的性質都很惡劣,其實不防參考外國的刑法,判這個人幾百年甚至上千年,讓他永遠出不了牢門,但必須保證他的性命。
當然如果真有這種可以治癒人類各種疾病的秘方,那他不但不能被判死刑,而且應該重點保護起來,很明顯這樣的人。比那些頂尖領域的博士還要珍貴,甚至可以得到若貝爾獎,更會遭到商家的瘋狂搶奪,抱歉,電影看多了總能想到影片中為了搶奪新科研成果的知識分子而發生的故事。
總而言之,一定要想辦法留住這個犯人的性命。這個祖傳秘方必須流傳下來,因為這個秘方不僅是屬於這個犯人的,而且是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和心血才能得以流傳,或者說屬於全人類。
話又說回來,這樣的秘方肯定不存在,別說人類所有的疾病,即使其中一種,比如狂犬病,這都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以前沒有狂犬疫苗,古人用剪狗毛的方式來預防,其實這個都相當不容易,更別說可以徹底治癒,好像看過一個電視劇,裡面有個乞丐孩子被狗咬了得了狂犬病,附近的村民怕被傳染,孩子躲進茅草屋裡,被村民用火燒,但奇蹟的是這個孩子卻沒有被燒死反而活了下來,當然這只是演電視不可信,但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說不定有些人會有這種抗體,看過一份報道,一名外國艾滋病患者竟然也消失了病症可以說完全好了,當然這樣的人這種體制畢竟少之又少。但卻給人們帶來了希望。
我想這個問題的本意應該是一個犯了死刑的犯人,有某種少數人才掌握的技能,這時候可不可以輕判,如果這個人惡貫滿盈或者是一個累犯,他的存在對大家構成了威脅,激起民憤不可饒恕,那麼該判死刑的絕不姑息,但是對於其他的人,如果他的確擁有某種特殊技能,真的有改過之心,不妨可以輕判。
你認為這種人可以得到輕判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輕判,歡迎一起交流。
鄉村小二哥
“持有祖傳秘方,能夠治癒人類各種疑難雜症”這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因為,就目前全球醫學成果來看,也沒有這種特效藥品。但是,既然提到了,我們也不妨一起學習一下相關法律,就算是普法學習吧。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死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有立功表現的犯人,也可以免除死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上述刑法第六十八條的重大立功表現而言,“能治癒各種疑難雜症”不僅功在當代,更會名垂千古,應當屬於重大立功表現之列,而被免於死刑,減刑處罰。只不過,從三皇五帝到如今,《黃帝內經》也好,《神農本草經》也罷,都未有如此神藥記載,歷史名醫吳謙、李時珍也好,孫思邈、華佗也罷,均未有此口碑。即便是榮獲諾貝爾臣醫學獎的屠呦呦,也只是專攻發現創制抗瘧藥—青蒿素。所以,包治百病只是誘惑,調調今日頭條眾粉的口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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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態不錯1
如果一個人犯下了死罪😓,但他持有祖傳秘方,可以治癒人類各種絕證,國家會叢輕處罰他嗎?可不可以,那要看他犯下的死罪是否輕重。可不可以原諒😄!
比如:💁甲與乙因囗角發生,一時怒火功心,在互罵中,甲與乙打起來,甲方下手重了把乙方打成重傷,經搶救無效乙方死亡😓,甲方這是犯下了死罪,這時甲方有祖傳秘方,可以醫治許多疑難雜症!甲方在取得乙方家屬的原諒下,經濟倍嘗乙方家屬!國家是可以從輕處罰,判個有期徒判,十年二十年😚!
但是:💁如果他犯下的是滔天大罪😡,不可原諒,國家是不會叢輕判處罰他的🙌!
比如:💁入室偷盜,被發現了,殺了大人,連幼小的小孩也不放過,照樣殺😰,這種畜生不如的行為😡!你就是有在好的祖傳秘方,國家也不會叢輕處罰,👉因為你既然有祖傳秘方,就應該早早拿出來之造福人民,而不是等你犯下滔天大罪,才拿出來想減免死刑👈!
編後語:💁世界上什麼東西最珍貴!生命❣️!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我們要好好珍愛自己的生命❣️!同時也要珍愛別人的生命❣️,做個合格的公民良民👍,別犯罪拿別人的生命當兒戲,到頭來火燒屁股抱佛腳!拿祖傳秘方來擋箭牌!想叢輕處罰!門都沒有,死路一條🙌!
💁我說得對嗎?🙏歡迎頭條的工作人員與網友們點評?誠謝親們🌹🌹🌹🙏🙏🙏
對王美眉與你同樂1818
肯定會的
首先你拿一個方子出來,有重大立功表現。死刑改無期。無期改有期就好辦了。 表現好可以,如果你還有秘方也可以。 如果這些秘方是你研究出來的,那你肯定死不了。而且你以後的生活肯定不會差。
這個是有先例的。以前有個科學家,物理方面的。被判死刑,願望就是槍斃前做這個實驗,結果成功了。直接就沒有死刑,後面還專門給他弄個一個研究室,後面他還成果出來。造福了國家和人民。就釋放了。現在應該是某單位的高級工程師。應該還沒退休。
特別事情特別處理,如果你真的能造福國家人民,那麼國家肯定不會辜負你。前提是你不能繼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