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領導“口頭開除” 沒有證據怎麼申請仲裁?

民事案件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因勞動雙方資源不均等,與爭議事項有關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掌握的,應當有用人單位單位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口頭辭職”或是“口頭辭退”引發勞動爭議是非常難以取證的,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屬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而勞動者“口頭辭職”也是屬於但發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那麼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口頭辭退”為由提出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應該如何舉證呢?如果無法舉證,是否應該由單位進行舉證呢?

公司領導“口頭開除” 沒有證據怎麼申請仲裁?

關女士是重慶市某網絡公司員工,2012年進入公司,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至2016年10月。

2015年4月,關女士在回訪客戶的過程中與客戶發生爭吵,被部門經理口頭告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停止工作。

次日,關女士結算了工資,但公司並未給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後關女士向勞動者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帶通知金。

審理過程中公司辯稱:關女士是口頭辭職,沒有書面的辭職報告或申請,結算工資的原因是向部門經理口頭提出辭職,但是未提供相關舉證。關女士對於部門經理口頭解除勞動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

最後勞動仲裁結果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口頭解除勞動關係應該由誰舉證】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進行舉證。如果勞動者不能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則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勞動者單方解除均應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未通知用人單位自行離開,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單方解除處理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承擔勞動管理的職責,因此,誰提出解除,屬於何種解除形式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公司領導“口頭開除” 沒有證據怎麼申請仲裁?

【“口頭解除”應該如何舉證】

勞動者可能取得的證明用人單位“口頭解除”事實的證據主要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登記資料、證人證言、工作交接單等。

當然,勞動者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係”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係”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可以通過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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