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生前寫下遺囑,表明全部財產歸兒子。在王先生父母不認可遺囑的情況下,王先生的妻子和兒子將王先生父母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後發現,王先生寫下的遺囑
書寫格式不規範,內容含糊不清,最終認定此遺囑無效。案情簡述
王某生前曾寫下遺囑,表示其所有財產歸兒子王某皓所有。不料,在王某過世後,其妻子多次與公婆提出讓王某皓繼承遺產,公婆兩人均不予理會。無奈之下,王某的妻子和兒子只好將公婆告上法院並要求繼承遺產。
王某父母則稱,兒子的自書遺囑,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內容上,都不是一份有效的遺囑。首先,遺囑簽名無法確認為兒子的簽名,只有月、日,並沒有註明是何年;其次內容模糊不清,不能清晰表達立遺囑人的意願;再加上不具備立遺囑的書寫格式,沒有寫明名稱、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也沒列明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其狀況等遺囑必備的內容,應屬無效遺囑。
最終,因涉案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求,且具體內容含糊不清,法院認定不屬於有效自書遺囑,便將王某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在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間進行了分割。
經辦法官表示,在一些案件中,雖有遺囑,卻又會因為遺囑訂立不規範導致遺囑無效。遺囑訂立有時候會出現訂立不規範的情況使得遺囑得不到應有的效力,逝者的真實意願無法得到證實,家庭也因此關係緊張、破裂。
槐軒君提醒
遺囑訂立宜早不宜晚,
規範合理地訂立遺囑
能有效避免繼承糾紛。
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目前,有效的訂立遺囑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口頭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
其中,口頭遺囑只適用於存在危急情況時,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如需訂立口頭遺囑時,一定要找到符合條件的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儘快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代替口頭遺囑。
立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立自書遺囑時,遺囑人須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且註明年、月、日。立代書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代書遺囑的遺囑人、其他見證人、代書人要簽名,註明年、月、日。
辦理公證遺囑時,一般由遺囑人在兩名公證員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口頭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容易涉及舉證難、真偽難辨等情況,公證遺囑的效力和真實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認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通過合法程序對遺囑進行公證。
來源丨廣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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