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像遺囑應當具備什麼條件才合法有效?

錄像遺囑應當具備什麼條件才合法有效?--嚴×與李×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錄像遺囑應當具備什麼條件才合法有效?


【關 鍵 詞 】 見證 錄像遺囑 效力

【裁判思路】 製作錄像遺囑時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保證錄像遺囑的真實客觀性。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審法院認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嚴×向法院出具的錄像遺囑,從畫面來看,圖像極不穩定,出現斷續的情況,錄像中的聲音音質亦不清晰。錄像遺囑不屬於法定的遺囑形式,該錄像為嚴×錄製,在錄製時僅有一名見證人在場,且該名見證人亦不能出庭作證,且根據嚴×陳述的錄像錄製時間,距離李×1去世僅13天,李×1身患重病,對於遺產範圍的確認籠統,故該份錄像遺囑存在瑕疵,法院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現嚴×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李×1遺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

駁回嚴×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本案雙方在二審期間的訴辯,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嚴×提供的2015年8月8日李×1所立錄像遺囑是否有效,即遺贈效力問題。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中沒有錄像遺囑,只規定了錄音遺囑。因錄像是視聽資料,屬於法定證據範疇,且錄像遺囑較之錄音遺囑,除聲音外還有畫面,對訂立遺囑的環境、場面、被繼承人的精神狀態、身體狀況等記錄的更全面客觀,故應當認定錄像遺囑的效力。遺囑繼承是按照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遺囑是遺囑繼承或遺贈案件中的最核心證據,能夠反映出被繼承人生前對身後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對遺囑真實性的審查是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環節。法律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對於錄像遺囑的認定,錄像遺囑除在聲音方面能夠完整反映遺囑內容外,其他方面雖優於錄音遺囑,但考慮錄像作為視聽資料易於被複制、剪接、偽造等不利因素,故應當比照錄音遺囑的規定,製作錄像遺囑時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保證錄像遺囑的真實客觀性。本案中,嚴×提供其於2015年8月8日給李×1錄製的影像,據此主張其遺囑繼承李×1所留遺產。因嚴×非李×1的法定繼承人,故嚴×提供的錄像遺囑應屬遺贈性質。考慮該錄像遺囑沒有達到法定的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形式要件要求,且聲音音質不清晰,影像亦不穩定,出現忽明忽暗、斷斷續續情況,加之李×1系在重病將亡之時,神情木然,說話語速緩慢不連貫,對處分的財產表達籠統,故不能認定上述錄像遺囑的效力。嚴×主張遺囑繼承,缺乏證據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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