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君檢分享#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是有意義的


#蕪君檢分享#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是有意義的


小引

市場經濟發展到現在這個階段,人們的風險防範意識愈來愈強,人們出借款項的時候通常會想著尋求擔保,或者是人保,或者是物保。但由於法律本身專業性很強,當事人的法律常識常常不夠用,不是漏了這項就是漏了那項,不滿足法律規定的要件,自然達不到當事人自己想要的結果,但法律是周延的,法律對事實的評價有它至為公平的一面。且看鉛山法院審理的以下民間借貸案。

案情

甲向乙借款70萬元,丙作為甲、乙的朋友,在甲出具給乙的借條上加上“丙願以自己坐落於某地的房屋作為對上述債務的抵押”,並在落款處簽上自己的名字寫上日期,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後借款到期,甲未還錢,乙將甲丙均告上法庭,要求甲還本付息,且要求確認乙對丙的上述房屋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

我院對該案立案後,及時向被告甲、丙送達訴訟文書,但開庭時甲未出庭致使本案無法調解,經過庭審,我院作出支持被告甲歸還乙借款本息但駁回乙對丙的房屋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判決。理由是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均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有抵押登記。而本案未進行抵押登記,乙對房屋的抵押權未設立,自然不能享有對房屋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評析


#蕪君檢分享#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是有意義的


看到這裡,很多人認為抵押合同在進行抵押登記前是沒有意義的。持這種看法的在現實中大有人在,甚至沒有認真研讀《物權法》和《擔保法》的有些律師和法官也有這種看法,但這與法律的精神明顯不符。

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具體到本案,抵押權確實未設立,但是抵押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想法表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抵押合同成立並生效。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表達了其真實想法,在不違法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法律承認其效力。所以本案必須在簡單的幾個字中挖掘當事人的真實想法。“丙願以自己坐落於某地的房屋作為對上述債務的抵押”表達的是如果甲到期未還本付息,那麼丙願意在其房屋價值範圍內為甲承擔還款責任,剛好符合《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的規定,《擔保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丙的這句話在房無抵押登記前表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意思。

故本案原告是有權要求被告丙在其房屋價值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

由於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沒有這一點,而法院只能對原告的訴請進行審理,所以只能駁回原告對丙的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