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員工時做出的處分決定能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案情簡介:2017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孫某的家庭地址寄送了一封全國郵政特快專遞(EMS),在該特快專遞的快遞詳情單上記載了文件內容為限期返崗並歸還公司財務通知書,同時在快遞信封外面,甲公司用膠帶粘貼了上述通知書的原件,通知書的內容為:孫某(中國公民,身份證號號碼×××),你加入甲公司工作後,多次未按規定辦理手續擅自離崗曠工,對於您最近的擅自離崗並盜取公司手機和機密文件,公司已多次電話聯繫,均無果。現通知您務必於2017年10月12日前回公司,歸還盜竊財物,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公司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孫某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經調查,現孫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正在北京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中。關於通知書中所述的手機,雙方確認是由孫某自行選購,公司給予現金補貼的形式購得,而機密文件甲公司表示為孫某持有的蓋有公司印章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文件。孫某認為,甲公司惡意中傷,誣陷孫某盜竊,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故此甲公司依法應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向孫某承擔侵權責任。

姚志鬥律師觀點:針對名譽權的問題,根據我國關於名譽權案件審理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孫某主張甲公司發出的通知中的盜竊等認定對其構成名譽權的侵犯,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應予以駁回。

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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