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業冒用B公司名稱,生產許可證、地址、電話大量生產建築專用材料,在全國銷售,嚴重影響到B公司正常生產和經營. A企業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是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A企業冒用B公司名稱,生產許可證、地址、電話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也就是說A企業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人名譽權是一種人格權,商譽是法人名譽權中的核心利益。我國對法人名譽權不僅在人格權制度中加以保護,同時在侵權民事責任中也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第七問的解答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下文筆者將討論A企業賠償B公司損失有關法律問題, 歡迎大家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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