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确权书,三权分置中应确承包权还是流转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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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确权书,三权分置中应确承包权还是流转经营权?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置”是那三权,既“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是在2014年12月,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大背景下就已经要运作的土地改革政策。也就是说确权之后,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因为土地是村集体免费分配使用的;承包户以及宅基地的所有者所用的“权”还是“承包权和经营权”。本质并未发生改变,最大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土地确权来确定现有的耕地面积以及加强对耕地的保护。

对于题主提出来的这个问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确权书,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他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迁移的户口,成为了非集体组织成员。而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特别是在2018年12月19日重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更是对全家户口迁出后土地的经营权和承包权保护到了极致,有偿转让或者继续保留经营权、承包权。这也是为什么题主说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确权书的原因。虽然户口迁出,但是依据承包户自愿的原则依然保留土地的经营权和承包权,所以在2018年的土地确权中仍然可以对耕地进行确权的原因。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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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有士地承包确权证,在三权分置中应确承包权,还是流转权。这个问题是象废掉的工厂里面有大片土地荒废 ,工厂里面原有的工人把它承包下来,进行开发利用,这种性质应该确为承包权,原来并不是某个人承包后,又转让给他了,他的第一手资料证书,是他第一次,第一个人向单位承包的,当中没有任何疑问发生,所以以确权承包权是合理的,并按承包合通内容各自完成各自的债任是合法的,否则定为侵权,毁约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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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制,是国家在农村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政策,你的土地只要是已经发了土地确权证,就有了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这三种个人权利,承包权流转权不会分开。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是非农业人口,我分析你是在第二轮分地时你是农业人口,所以,你就分得了土地,后来你又农转非,成了城市户口,因此,根据国家政策,是充许给你土地确权发证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都有你自己去行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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