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海、石狮盈帝服装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清海(身份证号3505811973****2019)、石狮盈帝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清海、石狮盈帝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冰珍的起诉。本院判决:一、被告石狮市盈帝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自2013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蔡清海对被告石狮市盈帝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4元,由被告石狮市盈帝服装有限公司、蔡清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蔡清海、石狮盈帝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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