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清海(身份證號3505811973****2019)、石獅盈帝服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龍整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蔡清海、石獅盈帝服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1109號民事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准許原告石獅市龍整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黃冰珍的起訴。本院判決:一、被告石獅市盈帝服裝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石獅市龍整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0元,並按約定的月利率1.5%支付自2013年5月2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蔡清海對被告石獅市盈帝服裝有限公司的上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724元,由被告石獅市盈帝服裝有限公司、蔡清海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辦法官:李小紅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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