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黨員接收環節工作負面清單

1.發展對象自基層黨委確定之日起,支部應每半年對其進行1次培養考察。培養考察期未滿6個月的發展對象,不得接收為預備黨員。

2.基層黨委形成預審結果時間距離支部上報預審材料時間不能超過1個月,預審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支部。

3.發展對象未來3個月內將離開現工作、學習單位的,未經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不得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已調出的發展對象不得在原地原單位辦理入黨手續。

4.支部大會表決實行票決制,黨員不宜投棄權票;入黨介紹人不能投棄權票和不贊成票。表決時,發展對象不必迴避。

5.預備黨員必須由具有發展黨員審批權的基層黨委以黨委會集體討論票決的形式審批。鄉鎮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黨總支部、臨時黨組織均無權審批預備黨員。

6.基層黨委對預備黨員的審批應在3個月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批時間的應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但不得超過6個月。

7.支部大會討論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基層黨委尚未審批即調動工作的,基層黨委應在其未辦理調動手續前抓緊審批並備案。如一時審批確有困難的,在其調動後3個月內必須審批並完成備案。審批結果要及時通知原所在支部,並同時將審批結果及有關材料轉給預備黨員調入單位的黨組織。

調動後超過3個月基層黨委仍未審批的,原單位黨組織不能再履行審批入黨手續,由調入單位黨組織繼續培養考察,在其具備黨員條件後,重新履行入黨手續。凡出現此類問題的,必須對基層黨委及其負責人追責,要按規定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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