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佈|廈門發佈首份“職業放貸人”清單!

重磅发布|厦门发布首份“职业放贷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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顫抖吧!

職業放貸人,

你們已經被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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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法院首次公開廈門首批

“職業放貸人”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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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佈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於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職業放貸人名錄”每季度更新統計一次,對納入名錄的人員所涉案件,思明法院採取相應措施,通過內外聯動加大對職業放貸人的整治力度,防範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秩序的穩定。

那麼究竟何為職業放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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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放貸行為

是指未經批准,經常性、反覆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從中賺取高額利息的行為。職業放貸人以食利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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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

包括三種情形之一:

一、同一年度內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同一或關聯原告在思明法院轄區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為10件以上;

二、同一年度內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同一或關聯原告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三、涉及的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套路貸嫌疑的。

此類案件特點:

一、同一職業放貸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均為統一範本,其格式化程度較一般民間借貸合同更高,合同對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限、擔保等主要條款約定詳細、明確。且利率標準緊貼法律保護最高限度;

二、大部分職業放貸人均主張同時以轉賬及現金兩種方式支付借款,但現金方式交付並無其他證據佐證,所謂現金交付金額通常與首月或首季利息等額,存在砍頭息的嫌疑;

三、由於職業放貸通常是合夥行為,仰賴多人配合,故以原告名義提起訴訟的職業放貸人本人通常不會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清晰陳述;

四、大部分案件的被告均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

五、大部分職業放貸人均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應承擔律師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大大降低放貸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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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來,思明法院受理

民間借貸5909件,而單人涉案10件以上或單人涉案5件以上且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或涉嫌套路貸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原告有10名,涉訴標的高達6273萬元。

小編就以其中一個案件來給大家敲個警鐘,

借錢需謹慎,

提防身邊的職業放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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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思明法院共受理孫某作為原告提起的民間借貸案件431件,其中被告均為不同的當事人,分佈在全國各地不同地方。案件涉訴總標的額高達19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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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431個案件中,

借款合同均是統一的格式,

均有同樣的案件事實:

孫某向分佈在全國各地不同的借款人出借款項,並分別與之簽署了《借款協議》,借款協議對於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違約金均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同時,各個借款人還分別與孫某持股的三家諮詢公司簽訂《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三家諮詢公司分別為借款人提供將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向出借人進行推薦,以協助借款人取得資金來源等系列信用管理服務,同時向借款人收取諮詢費、審核費、服務費;並約定上述費用由借款人授權孫某向其提供借款本金時一次性代為扣除,扣除的諮詢費、審核費及服務費數額由孫某代為支付給三家諮詢公司。

上述協議簽訂後,孫某在扣除借款人應向諮詢公司支付的服務費、諮詢費、審核費後,將剩餘的出借款項支付給借款人,後因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故孫某訴至思明法院。

法院判決

思明法院認定孫某實際出借金額應以其實際轉賬支付給借款人的金額為準。孫某僅以與其密切關聯的三家諮詢公司的收款證明為憑不足以證明已實際代借款人支付諮詢費、審核費、服務費。上述費用不應計入借款本金一併計算。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應按實際欠款本息予以還款。故思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鑑於孫某在同一年度作為原告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涉案數量多,累計訴訟標的金額大,思明法院將其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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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被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的人,

思明法院會採取什麼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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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理涉及名錄中“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案件時,及時向原告發送《誠信訴訟告知書》,明確告知不誠信訴訟產生的法律後果。

2、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並儘量促使雙方當事人見面,查清債權債務真實情況,儘早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精準有效打擊犯罪行為。對於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後,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的,要加強審查,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監管。

3、嚴格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的效力。被告抗辯原告存在“砍頭息”或“隱性高利”、“利息轉匯他人”等高利貸情形的,法官應梳理原告以前案件類似慣常做法,對爭議事實在衡量證據優勢規則時,類案相關事實可作為綜合認定事實的重要考量因素。

4、發現存在套路貸等涉嫌違法犯罪事實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職業放貸人”在訴訟過程中有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一律適用民事訴訟法從重處理。

5、涉及名錄中的職業放貸人在案件中存在賺取高額利息的,依法認定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職業放貸行為

違背傳統民間借貸互通有無、互幫互助的初衷,

違反金融業法律規範,

規避監管,

存在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隱患。

近年來,“職業放貸人”的影響不斷擴大,其蘊藏的危害性也越來越明顯,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也頻發,司法公正性受到嚴重影響。

因此,思明法院發佈“職業放貸人”名錄,希望市民在借款過程中,謹防職業放貸人,理性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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