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厦门发布首份“职业放贷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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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

职业放贷人,

你们已经被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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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法院首次公开厦门首批

“职业放贷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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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职业放贷人名录”每季度更新统计一次,对纳入名录的人员所涉案件,思明法院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内外联动加大对职业放贷人的整治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的稳定。

那么究竟何为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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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行为

是指未经批准,经常性、反复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从中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职业放贷人以食利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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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

包括三种情形之一:

一、同一年度内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思明法院辖区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10件以上;

二、同一年度内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或关联原告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三、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套路贷嫌疑的。

此类案件特点:

一、同一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均为统一范本,其格式化程度较一般民间借贷合同更高,合同对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担保等主要条款约定详细、明确。且利率标准紧贴法律保护最高限度;

二、大部分职业放贷人均主张同时以转账及现金两种方式支付借款,但现金方式交付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所谓现金交付金额通常与首月或首季利息等额,存在砍头息的嫌疑;

三、由于职业放贷通常是合伙行为,仰赖多人配合,故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的职业放贷人本人通常不会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清晰陈述;

四、大部分案件的被告均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

五、大部分职业放贷人均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大大降低放贷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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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思明法院受理

民间借贷5909件,而单人涉案10件以上或单人涉案5件以上且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或涉嫌套路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原告有10名,涉诉标的高达6273万元。

小编就以其中一个案件来给大家敲个警钟,

借钱需谨慎,

提防身边的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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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思明法院共受理孙某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431件,其中被告均为不同的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同地方。案件涉诉总标的额高达19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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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431个案件中,

借款合同均是统一的格式,

均有同样的案件事实:

孙某向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同的借款人出借款项,并分别与之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对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违约金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时,各个借款人还分别与孙某持股的三家咨询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三家咨询公司分别为借款人提供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向出借人进行推荐,以协助借款人取得资金来源等系列信用管理服务,同时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并约定上述费用由借款人授权孙某向其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代为扣除,扣除的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数额由孙某代为支付给三家咨询公司。

上述协议签订后,孙某在扣除借款人应向咨询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后,将剩余的出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故孙某诉至思明法院。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认定孙某实际出借金额应以其实际转账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为准。孙某仅以与其密切关联的三家咨询公司的收款证明为凭不足以证明已实际代借款人支付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上述费用不应计入借款本金一并计算。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应按实际欠款本息予以还款。故思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鉴于孙某在同一年度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案数量多,累计诉讼标的金额大,思明法院将其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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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人,

思明法院会采取什么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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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涉及名录中“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及时向原告发送《诚信诉讼告知书》,明确告知不诚信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3、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被告抗辩原告存在“砍头息”或“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高利贷情形的,法官应梳理原告以前案件类似惯常做法,对争议事实在衡量证据优势规则时,类案相关事实可作为综合认定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

4、发现存在套路贷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职业放贷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从重处理。

5、涉及名录中的职业放贷人在案件中存在赚取高额利息的,依法认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行为

违背传统民间借贷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初衷,

违反金融业法律规范,

规避监管,

存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隐患。

近年来,“职业放贷人”的影响不断扩大,其蕴藏的危害性也越来越明显,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频发,司法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思明法院发布“职业放贷人”名录,希望市民在借款过程中,谨防职业放贷人,理性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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