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局推出“首違不罰”清單,共28類違法行為

優化營商環境

市場監管局推出“首違不罰”清單,共28類違法行為

日前,浙江省浦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出臺《浦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改進涉企執法方式若干規定》,明確實施“首違不罰”的執法制度,打造“不訴不查”的執法環境,努力爭創全省營商環境最優縣,助力打贏實體經濟“12365”翻身戰奮鬥目標。

浦江縣市場監管局同步推出第一批“首違不罰清單”,清單共有“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在網站上自行使用或自行變相使用 “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自查報告”等28類適用“首違不罰”制度的違法行為。

經營者的首次違法行為滿足該適用條件,且該違法行為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或社會不良影響,積極主動改正或消除違法狀態的,縣市場監管局對其違法行為將不予以行政處罰。

28類適用“首違不罰”制度的違法行為清單

市場監管局推出“首違不罰”清單,共28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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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浦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改進涉企執法方式若干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的重要部署,努力爭創全省營商環境最優縣,切實打贏實體經濟翻身戰,實現“12365”奮鬥目標,為打造“水晶之都,詩畫浦江”和推進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根據《浦江縣優化營商環境十條意見》有關要求,結合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打造“不訴不查”的執法環境。

對縣規上企業、限額以上服務業和其他重點民營企業,除國家、省、市統一部署,舉報投訴及司法處置外,未經縣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監督辦公室備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一律不得對其進行檢查。

二、實施“首違不罰”的執法制度。

除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外,經營者的首次違法行為滿足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佈的首違不罰違法行為適用條件,且該違法行為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或社會不良影響,經營者積極主動改正或消除違法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三、慎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最大限度的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杜絕簡單粗暴。除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外,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優先運用行政指導手段。

執法監管過程中,應當優先運用提醒、指導、教育、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經營、規範經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責令改正作為行政處罰前提條件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先行責令或督促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五、踐行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

按照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權利“法無授權不可為”的一般原則,堅持處罰法定、疑罪從無,對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建立企業和企業家創新容錯免責機制,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創業創新熱情及其合法權益,為經濟發展培育新的增長點。

六、堅持行政處罰綜合裁量。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始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從立法目的和精神、社會公認的基本準則和價值目標出發,全面考量案件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等具體情況,做到綜合裁量。對經營者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酌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七、主動實施案前保護性審查。

查處縣規上企業、限額以上服務業和其他重點民營企業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應當事先經縣局主要負責人同意;作出處理決定前,辦案機構和法制機構應當優先審查上述企業是否具有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充分說明理由,提出變通適用裁量基準的意見建議,由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切實保障企業正當權益。

八、強化涉企行政執法監督。

對於不按法定程序處罰、濫用處罰裁量權、輕責重罰、選擇性執法、報復性執法,以及未按有關規定履行檢查報備或處罰報告損害營商環境的,一律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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