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撫順檢察檢察官說法「28」|(民行檢察專輯)民事生效案件的監督

撫順檢察檢察官說法「28」|(民行檢察專輯)民事生效案件的監督

撫順檢察檢察官說法「28」|(民行檢察專輯)民事生效案件的監督

民事生效案件的監督

朗讀者 | 張鵬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民行檢察處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全面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保證。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充分發揮職能,監督各項法律法規正確行使和運用,糾正違法行為。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作為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領域案件的業務部門,主要職能有:對民事、行政生效案件進行監督,對民事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行政機關不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開展公益訴訟活動等。其中,對民事生效案件的監督是民行部門的一個重要工作職能。

對民事生效案件的監督是指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監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民事生效案件監督案件來源有三種。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包括:

(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其中,以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案件居多。監督申請人申請案件監督應符合受案標準。

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外,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一個民事案件,要經過人民法院的一審、二審、再審裁判後才有可能進入檢察機關的監督程序。

再次提醒監督申請人,如果想申請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監督,一定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監督申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案件監督,應當把案件相關材料準備齊全。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民事生效案件監督有明確的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有特殊情形的可以中止審查。案件審結後,檢察機關會依法作出相應法律文書送達監督申請人。

以上是對民事行政檢察處審理民事生效案件監督的簡要介紹,希望對大家瞭解民行工作能夠有所幫助。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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