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人脈”能出資嗎?有什麼風險?怎麼處理最好?


“資源”“人脈”能出資嗎?有什麼風險?怎麼處理最好?


導 語

經常有朋友和我聊起關於“資源”出資的問題,所謂的“資源”出資其實就是大夥兒合夥成立公司,有錢的出錢,有技術的出技術,而有的股東因為擁有別的股東沒有的人脈、背景、經驗、資源等,就拿“資源”作為出資來佔有公司股份。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我出錢,你出資源”。這樣的合作方式在我們身邊屢見不鮮,都不認為這裡面有什麼問題,其實不然,“資源”出資還是存在一些風險和問題,當然,也還是有一些解決辦法的。

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聊聊“資源”出資的問題。

到底啥可以用來出資?

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裡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這個法條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常見的貨幣出資以外,非貨幣財產出資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可以用貨幣出資

2.可以依法轉讓

這就意味著,只要能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東西全都是可以拿來出資的,但同樣只要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從法律上講那就不能出資了。

開篇大家口中說的“資源”、“人脈”這些很顯然是無法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東西,總不能說“我爸是李剛,你給我多少多少錢,把我爸過給你,以後你來用。”這肯定不合適。所以,從法律上講“資源”、“人脈”這些是沒法出資的。

但是用“資源”、“人脈”“管理”出資還是常見的出資方式,我認繳不出錢不就解決問題了嗎?

用認繳來避免出資可行嗎?

有朋友說:

“我那公司我就是‘資源’、‘人脈’出的資,到現在沒啥問題,前期公司運營的錢都是他出了,我一分錢沒出,反正工商登記那裡大家都是認繳,不影響我表決和分紅就沒問題! ”

這確實是很多“資源”出資的朋友們採取的常用方式,畢竟實繳期限遙遙無期,別的股東把前期公司運作的錢掏了,自己就等如是沒有掏錢,操作起來確實沒有問題。

但這裡大家要明確一個問題,這也是咱們之前在公眾號裡寫過的,認繳不等於不繳。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到期不繳,或者遇到需要實繳的時候沒有實繳,不但需要全部繳納,甚至可能還要承擔違約責任,這個後果肯定不是各位有“資源”的朋友願意承擔的。

掙了錢還好說,如果賠了錢,不但把自己的“資源”搭進去,而且一開始認為不用掏的錢,最終也還是要搭進去,到最後“資源”出資的股東有可能是最吃虧的股東。

所以認繳不是解決“資源”出資的最終辦法,但事情總有解決的辦法。

“資源”出資還是有辦法的

方法一:既然有錢那就全掏!

按照“資源”出資的常見套路,一方出錢一方出資源,既然法律規定要麼貨幣出資、要麼評估作價轉讓出資,那乾脆就讓出錢的一方直接替出資源的一方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可。

比如,AB共同設立公司,註冊資本100萬,A出資源佔49%,B出錢佔51%,在實際操作中,B自己把51萬打到公司賬戶算自己的出資,然後B轉給A49萬,由A將49萬的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雙方出資財務記“實收資本”,各自履行實繳出資義務。

但是,為了避免B轉賬給A可能引發的類似不當得利等訴訟,雙方可以簽訂一個類似諮詢性的服務合同,或者框架協議,或則乾脆直接贈與。雖然《公司法》對出資有相對嚴格的限制,可是《合同法》對交易標的的約束相對就少一些,但還是要籤之有物,不可虛假交易,不可偷稅漏稅,不可虛開發票。

方法二:象徵性出資也可以

還是上面的例子,AB共同設立公司,註冊資本100萬,A出資源B出錢,在具體操作中,A出資1塊錢佔0.0001%,B出99.9999萬佔99.9999%。然後在公司章程中約定,A擁有公司49%的表決權和分紅權,B擁有公司51%的表決權和分紅權。雖然持股上A是微弱佔比,但是卻擁有了和前面方法同樣的股東權利。

這樣的設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二條裡把公司的分紅權和表決權交給了股東自治,但這種自治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這個方法也有問題,表決權和分紅權只能在有限責任公司裡交給股東自治,在股份公司裡這種方法就行不通了,好在我們大部分人的公司還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還有一個問題是A不可能拿著章程修正案天天在街上跑,這就意味著在別人眼裡,這家公司你可能只有一點點的股權,在當下這樣一個需要商業背書的經濟體系下,這是非常不利於商業往來的。

方法三:不能用

有的人說,那讓B先全資成立公司,然後將49%的股權以非常低的價格轉讓給甲,但這裡的問題就比較大,低價轉讓股權可能涉及稅收問題。如果所轉讓的股權價值遠遠高於轉讓價格和成立時的價值,那很有可能涉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後記

類似“資源”類的出資形式,因為不是貨幣出資,也不是可評估作價轉讓的出資,所以在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面對“資源”類出資的時候,一定要審慎對待,切不可以為“認繳”、“低價轉讓”這樣的方法就能解決這樣複雜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確實存在後患無窮的可能。

“資源”“人脈”能出資嗎?有什麼風險?怎麼處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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