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寫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時女方有權利分房子嗎?

楊夢曦奶奶


時下房產已經成為夫妻最為重要的家庭財產,也是離婚時財產處理的矛盾集中點。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特對上述的兩種情形作出規定。

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只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這種情況屬於父母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時,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附帶提一下父母出資購房的另一種情形,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但產權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處理。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附法律依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葉律師


沒權利。這個情況即使寫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女方都不一定有權利分房子!原因很簡單,婚前一方父母將房子送給夫妻兩,是以夫妻婚姻狀態持續作為前提的。若是婚後送房子,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幫兒女買房結婚,但是離婚的時候,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子,對方有有分房的權利嗎?很顯然這是百分之百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會因婚姻關係延續的時間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而這樣的情況下,女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分房子的。


但是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一開始登記的卻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女方還能不能分房子呢?現實情況卻是即使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卻也不一定能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周薇和張凱同生活在一個小縣城,兩人於2014年6月相識並開始戀愛關係。2015年12月奉子成婚。張凱的父母一開心,二老就在2016年3月買了一套婚房送給夫婦倆。但是兩人的婚姻並不幸福,床頭吵架床尾和不了之後,兩個人分居,然後就是鬧離婚。


2018年3月,周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張凱每月支付撫養費。同時要求分割婚房:“婚房是結婚前他爸媽給我們倆買的,而且登記的是我們倆的名字,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本案中,房屋登記的是周薇和張凱兩個人的名字。雖然婚房是登記在二人名下,但是父母贈房行為是因為二人結婚,是以周薇和張凱雙方的婚姻狀態的繼續為前提條件的。


而且周薇沒有證據證明張凱父母的出資是贈與她和張凱雙方的,因此法院認定為張凱父母購房出資的行為是對張凱個人的贈與。 所以最終法院判決婚房歸張凱所有,張凱則需支付周薇3萬元補償款。

在離婚糾紛中,房產如何分割都是離婚要務,那麼什麼情況才能算個人房產呢?


一般情況,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有房產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如果前面的情況在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房產。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則屬於對自己的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房產。


所以結婚時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不就當然屬於兩個人的財產,關鍵還是要看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目的是為了什麼。不過,說到底,實務中這樣判決就是為了防止那些騙婚的人:先和你結婚,讓你把兩人名字寫在房產證上,然後鬧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無論如何,婚姻並非兒戲,也不是利益的籌碼,更不是愛情的墳墓。兩個人相愛到結婚,是愛情的延續,不僅要一起共患難,在法律上的條條框框上,你們也就此有所交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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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匯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幫兒子買房,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產的利益,就要看兒子在得到房產權利以後,是怎麼操作的了,才能得出準確的回答。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依法這個房子的主人就屬於父母。但是,父母卻把對該房產的擁有權無償的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就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擁有權。兒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法律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房產就完全屬於兒子個人婚前的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個人擁有的性質。所以,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完全不用擔心,兒媳婦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兒媳婦才能夠得到該房產的繼承權和分割權。

第一種情況是,兒子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死亡,這該房產就變成了兒子的遺產。作為妻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繼承權,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該房產。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沒有特殊約定,有字為證 ),就屬於兒子在婚內無償的將房產一半的擁有權贈予給了兒媳,依法可以把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要和媳婦離婚的話,兒媳就能拿走該房產一半的擁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由離婚雙方平分,各佔二分之一。


老蔣閒言


在這個問題中,雖然父母是購買房屋的出資人,但由於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所以,兒子才是該房產的實際所有人。兒子離婚時,女方是否享有該房產的分割權,可以說幾乎沒希望。

這種情況,需要考慮當初兒子結婚領取結婚證之前,是否與女方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等問題。

假如雙方對該房產做了婚前財產公證,那麼,這套房產便屬於兒子的個人婚前財產,是其私有財產,即便離婚,這套房產也與女方無關,女方沒有權利分割。

如果當初父母在將這套房產贈與兒子時,同時,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此套房產只屬於兒子一個人所有。那麼在兒子離婚時,女人也同樣沒有分割此套房產的權利。

如果女方以《婚姻法》中規定的: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要求分割男方的這套房產,則得不到支持。

因為以上是舊的規定,在新的《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不論結婚多少年,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因此,女方無權以雙方結婚年限為由來分割此套房產。

夫妻鬧離婚,財產分割確實是件麻煩的事,最好的辦法便是,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會省去很多麻煩。

不過,這裡有一點需要注意,假如雙方離婚時有孩子,而且孩子判歸女方撫養,女方又無固定住所及租房能力。則女方可以要求暫住夫妻婚用住房內,一般最長期限為兩年。當然,男方也可以暫時出資為女方租房居住,主要是為了孩子的穩定生活考慮。

總之,對於題目中的情況,女方基本無權分割男方的婚前房產。

大家覺得女方該不該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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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大實話:這主要看房本上有沒有女方的名字,如果有那麼女方就有權利分走房產。

現在,對於很多年輕人來說,房子是很多年輕人結婚必不可少的一樣東西,大多數時候,婚房也一般都是由男方來進行購買,並且為了表示對婚姻的承諾,男方也會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但是,這種做法的很多麻煩和問題確會在兩個人離婚的時候暴露出來。

最近,就有網友給我說了這麼一件事,故事說的是自己的兒子小張前兩年結婚了,老張兩口子為了減輕兒子的婚後負擔,所以就在兒子婚前給兒子全款買了一套房子,並寫上了兒子的名字。然後兒子小張也順順利利結婚了,但是,結婚兩年後,兒子和兒媳鬧離婚,兒媳稱要分走一半的房產。但是,老張兩口子認為房子是自己花錢買的,而不是兒子和兒媳婚後兩個人賺錢買的,就不同意分給兒媳,所以,雙方就為此事鬧上了法庭打官司。

這種事應不應該給兒媳分房產,其實也很好說,那就是看房本上有沒有兒媳的名字,如果有,那麼毫無疑問,肯定是應該分一半房產給兒媳的。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從這套房子本身來說,雖然這是小張的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確實用的是老兩口的錢。但是,在房本上寫上小張的名字的時候,那麼這套房產就是歸小張個人所有了,這就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了。

這時候,小張就擁有這套房子的全部處置權,包括賣房子,租讓等任何權利。所以,如果說,小張在婚後將妻子的名字添加在了房本上,那麼毫無疑問在兩個人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分一半房產給妻子的。

畢竟,從現實角度來說,兩個人結婚了,並且一起生活了幾年,那也曾經是一家人,而房產就應該由兩個人分配。總不能說,當初人家決定嫁給你的時候,房本上加名字,現在不在一起了,然後說不給,那這就是耍流氓。

然後,如果說房本上沒有加女方的名字,那基本上分不分給女方房產,就全看男方的心情了。畢竟,兩個人要是真的鬧到了離婚的地步,基本上也就沒什麼感情可談了,如果說房本上沒有寫女方的名字,並且還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

那麼,基本上就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了。所以,要是這時候男方念及兩人之前的感情,要分給女方一些,那麼則是可以的,而如果男方不願意分,那麼女方基本是一毛錢房產也分不到。不過,家裡婚後添置的其他財產則是可以進行分配的。

不過,最後還是希望兩個人在結婚前能夠多相處一段時間,相互瞭解一下彼此的性格和脾氣,然後再決定是否要結婚,否則草草結婚,很多矛盾和問題爆發在婚後,就真的是麻煩了。當然,還是希望天下有情人能夠終成眷屬。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並且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父母在其子女全款買房並且僅登記了其子女的名字,原則上該房產是視為父母給其子女的贈與資產。

且因該行為是在婚前完成的,因此該房產是屬於他的個人婚前財產。即使雙方結婚,在沒有明確表示該房產由雙方共同所有的情況下,是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是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因此若男方同意將該房產作為兩人的共同財產作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的話,離婚時女方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

或者其父母在購買房產後,明確表示該房產是作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兩人均享有產權的情況下,女方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

除上述情況外,該房產是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女方是無權要求進行分割的。


律師說


父親在婚前全款給兒子買的房子,並且寫的兒子名字,夫妻離婚後女方有權利分到房子嗎?

這個肯定是不可能的事情。

第一,夫妻雙方在婚前的個人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包括,房子,車子,金錢,個人物品等等。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是以雙方到民政局登記成立起開始算,今後雙方所有創造出來的錢財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以後女方有權享受夫妻共同財產。


DJ小亮子


在過去可能要分錢,但是現在,只要房子是婚前購買,並且沒有加上女方的名字,那這就是婚前的財產,女方一毛錢沒有。


但是,真正的婚姻應該是這樣嗎?我們暫且除去那種為了金錢為了利益的家庭。很多時候,很多人就是為了對方的利益才結婚的。比如,很多明星在婚前就約定了,結婚後生了孩子之後,孩子歸男方,給女方一筆鉅額的分手費,然後兩個人就離婚了。相信大家網上一搜就知道了。雖然這樣有點過河拆橋的意思,但是貌似很多人會樂此不疲了。


從常理上來說,男方的父母給自己的孩子買房子,這一方面是為了讓孩子更好找對象。在現在來看,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這樣屬於孩子的資產就不會被分走了。


大部分的人,結婚都是希望能和對方走一輩子,兩個人相依為命,攜手到老。所以都是沒有看對方的錢,很多女子都是在對方還是毛頭小子的時候就默默無聞的跟著他,直到男的出名了,女子就在背後一直支持,這樣的家庭是最和諧的。


也希望我們每個人都能找到和自己真的還對象,是發自內心的真心相愛的。


老王偵查記


現在社會,房子越來越成為一樁婚姻所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房子的價值也水漲船高,很多年輕人為了買房都掏空了雙方父母的口袋。也有很多年輕人因為買不起房而被丈母孃一票否決。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並登記在兒子名下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父母對兒子的贈與。贈與行為完成後,房屋的所有人是兒子。兒子對這套房屋享有所有權,有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此房屋。

這裡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由於購買這套房屋發生在結婚以前,所以這套房屋屬於兒子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締結而變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雙方各自所有。所以,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女方沒有權力分割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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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汁小二郎


婚房絕對是婚姻中大件,原先的法律對婚房規定不算接地氣,但現在的法律規定:婚前父母給子女全款買的婚房,是該名子女的個人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之所以這樣規定,完全由房子在家庭中的價值和地位決定的,多數家庭奮鬥一輩子也就混了一套房子,如果法律規定只要結婚,婚前個人房產便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而當前居高不下的離婚率無疑使婚姻成為某些人發財致富的手段,完全背離了社會功德和公序良俗,婚姻變成了合法搶劫,所以,法律才會承認婚前個人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這也僅僅是結婚時的狀況。如果婚後,自願將對方姓名加到不動產證書中,那麼,這種行為便會將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相當於你將房產的一半贈予給對方。如果婚後不幸去世,那麼這套婚房變會成為你的遺產,你的妻子、孩子、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你的房產,現實中,有孩子不再婚的話,父母也不會跟你搶奪遺產,算是對你的承認和肯定。

不管怎麼說,夫妻在一起感情幾十年如一日,日子過著過著也就過到一塊去了,便不會分彼此,那套婚房也許早就賣掉換更大更新的房子了,而原先婚房的放款用在新房上還能分彼此嗎?我看是不能的,早就不分你我了,還談什麼你的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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