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

离苦得乐781


实际上全民合同制工人实行的是合同制了,就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而不会有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普遍推行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的,时间是1986年10月,之前有一部分地区在试点。国家的目的就是试点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实现社会化供养。

到1992年,我们才全国推开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制度。那时候不管是国有企业固定工人、临时工还是合同制工人,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了。


退休的时候审核档案就是为了防止这些争议发生。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人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他们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是到当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指数,一般是一。实际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指数,是本人的缴指数跟当年的社平缴费指数的比值。所以,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过如果当地有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指数测算的话,要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上海市2017年又实施了一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上海市规定视同缴费指数,按照1.0计算。1993~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也按照1.0计算,高于1.0的就按照实际计算了,这样低收入群体会受到照顾一些。

因此,像上海这样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就不会有多大影响。因为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针对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偿。

只要我们工作的时间够早,过渡性养老金就会根据工作的时间年限计算。

所以,合同制工人一般都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不过要遵从当地的规定执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部分过渡人员最终会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暖心人社


国营企业,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

至于你的这个问题,我给你的回答是:不一定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这个待遇,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弄懂“视同缴费”这个概念。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个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建账立户)也就是:个人第一次去缴纳或者讲去办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关系)前的年限(工龄)不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政府帮你解决问题。但是,个人(你)必须需要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是有条件和规定的。一,必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二,职工本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账立户)。

至于,你所说的只是说明自己是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然而,你没有讲明白自己是否在何时开始已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建账立户)?所以,你本人虽然是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中之一?还有之二?

因此,我给你的回答是:你,不一定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

由于,你的提问不是很全面,而且我的水平也不是那么的“到位”?以上所述不足之处,请谅解?同时,也请你参照《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检查一下自己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和规定?

谢谢🙏!



三撇虎63083833


先回答:可以享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就参加工作的国企、集体企业职工,他们在实行缴费制度之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是国家政策造成的,虽然没有缴费,但仍视为缴费的年限。另外,职工的上山下乡,参军的年限,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的。但是,不同地区实行时间上有一些差异,有些地区是1995年实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是1985年参加工作的,那么85年至92年之间这7年是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大家关注和点赞。


风格0182


我是在1985年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 “视同缴费年限” 。为什么 ?

不消说,可以享受!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国有企业从1985年开始,经批准招收的计划内合同制工人,个人和企业都要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由劳动局设立的 “养老基金” 代存代管,属 “统筹帐户” 性质。在当时还没有什么 “个人帐户” 概念,也就不可能有什么 “个人养老帐户” 了。

1992年,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没有区分养老帐户属性,只是在后来逐步完善,最终建立 “养老统筹帐户” 和 “养老个人帐户” 制度。

1985年开始参加工作的企业合同制工人,虽然从工作之初就已经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只是因为国家还没有发起设立 “个人养老帐户”,所以,他们在建立 “个人养老帐户” 之前的工龄,仍可作为 “视同缴费年限”。换言之,所谓 “视同缴费年限” 的界定,是以建立 “个人养老帐户” 为时间节点。建立 “个人养老帐户” 前的工龄,就是 “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 “个人养老帐户 ” 后的工龄,就是 “实际缴费年限”。

他们这批人,只要是在 “中人过渡期” 内退休的,凭借 “视同缴费年限”,每个月同样可以领取一笔 “过渡性养老金”。

以上只是个人浅见,如有不同认知的朋友,欢迎留言讨论。


东方巴人


首先,1985年应该还没有合同制工人。

其次,视同缴费年限跟职工身份完全无关。

视同缴费年限,简单地说,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不论是国营、集体、合同制身份),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到施行职工个人缴费,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日期之前的所有年限(即职工没有个人缴费),叫做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出题者问1985年合同制工人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这个问题是伪命题。

比如说,该职工(不论什么身份)1985年1月1日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建立养老保个人账户,那么其视同缴费年限是11年。


悟空85220209


当然可以享受。我国从1994年开始社保统筹,也就是从那时起企业和员工将分担养老储备金,比例为企业20%,个人8%。从1996年开始医保统筹。

那么在这之前在国企上班的经历将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记录在档案里,前提是要去做工龄认定才有效,不然没用。

不要小瞧这个工龄认定,当你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工龄的长短,缴费年限的长短都关系到你最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所以能去找回来就去找。

现在窗口行业工作态度都非常好,只要手续齐全办起来还是挺快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在路上57686709


国营企业,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是当时计划体制内的另一种用工方式,也是企业用工形式的转变,是企业改革用人机制的开始。最初的企业只有正式工,工作在企业,结婚后企业还管分房,大型企业还有学校、医院、招待所、礼堂等,就是一个小社会。退休后由企业放发退休金,企业的负担很重。在这种情况下,1985年企业计划内招收的工人为计划内合同制工人,除了退伍转业军人、大学生等进入企业为正式工外,其余招工的工人都是合同制工人,每月单位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和企业应缴部分缴到当时的劳动局,说合同工养老金以后由劳动局发,企业不用发了,给企业减负。1994年建立了社保个人帐户(各省市时间不一,以当地为准),职工全部开始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国家文件规定,在个人帐户建立以前,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指单位里除合同工之外的正式工,视同缴费年限由国家买单也就是国家替正式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实行前工作年限。

因此,1985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从开始工作之月就缴纳养老保险,直到后来并入个人帐户,继续缴纳社保。可以说你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自你参加工作起都是实际缴费年限。

欢迎大家讨论。


花猫53


可以享受!前提是你不脱节?连续性参保!如果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属于脱节,就不算!


痴叟汉江


92之前视同缴费的。因为之前国家还未实行社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