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為什麼?

離苦得樂781


實際上全民合同制工人實行的是合同制了,就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而不會有視同繳費年限。

國家普遍推行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的,時間是1986年10月,之前有一部分地區在試點。國家的目的就是試點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基金,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髮放,實現社會化供養。

到1992年,我們才全國推開養老保險基金繳費制度。那時候不管是國有企業固定工人、臨時工還是合同制工人,都需要交納養老保險了。


退休的時候審核檔案就是為了防止這些爭議發生。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人一般是指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他們的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是到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指數,一般是一。實際繳費年限的實際繳費指數,是本人的繳指數跟當年的社平繳費指數的比值。所以,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不過如果當地有政策規定,統一繳費指數測算的話,要根據當地規定執行。

上海市2017年又實施了一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上海市規定視同繳費指數,按照1.0計算。1993~2010年的繳費工資指數低於1.0的也按照1.0計算,高於1.0的就按照實際計算了,這樣低收入群體會受到照顧一些。

因此,像上海這樣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就不會有多大影響。因為過渡性養老金,主要是針對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工作年限,缺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一種補償。

只要我們工作的時間夠早,過渡性養老金就會根據工作的時間年限計算。

所以,合同制工人一般都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不過要遵從當地的規定執行。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一部分過渡人員最終會退出歷史的舞臺了。


暖心人社


國營企業,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為什麼?

至於你的這個問題,我給你的回答是:不一定可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這個待遇,為什麼呢?

首先,我們要弄懂“視同繳費”這個概念。所謂的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說:個人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前(建賬立戶)也就是:個人第一次去繳納或者講去辦理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關係)前的年限(工齡)不用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政府幫你解決問題。但是,個人(你)必須需要符合國家《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才能享受“視同繳費年限”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是有條件和規定的。一,必須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二,職工本人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建賬立戶)。

至於,你所說的只是說明自己是國有企業合同制工人,然而,你沒有講明白自己是否在何時開始已經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建賬立戶)?所以,你本人雖然是屬於《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中之一?還有之二?

因此,我給你的回答是:你,不一定可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待遇。

由於,你的提問不是很全面,而且我的水平也不是那麼的“到位”?以上所述不足之處,請諒解?同時,也請你參照《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對照檢查一下自己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條件和規定?

謝謝🙏!



三撇虎63083833


先回答:可以享受。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就參加工作的國企、集體企業職工,他們在實行繳費制度之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是國家政策造成的,雖然沒有繳費,但仍視為繳費的年限。另外,職工的上山下鄉,參軍的年限,也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我國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是從1992年開始的。但是,不同地區實行時間上有一些差異,有些地區是1995年實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的。

根據你的描述你是1985年參加工作的,那麼85年至92年之間這7年是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歡迎大家關注和點贊。


風格0182


我是在1985年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 “視同繳費年限” 。為什麼 ?

不消說,可以享受!

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國有企業從1985年開始,經批准招收的計劃內合同制工人,個人和企業都要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金,由勞動局設立的 “養老基金” 代存代管,屬 “統籌帳戶” 性質。在當時還沒有什麼 “個人帳戶” 概念,也就不可能有什麼 “個人養老帳戶” 了。

1992年,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初,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沒有區分養老帳戶屬性,只是在後來逐步完善,最終建立 “養老統籌帳戶” 和 “養老個人帳戶” 制度。

1985年開始參加工作的企業合同制工人,雖然從工作之初就已經實際繳納了養老保險,只是因為國家還沒有發起設立 “個人養老帳戶”,所以,他們在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之前的工齡,仍可作為 “視同繳費年限”。換言之,所謂 “視同繳費年限” 的界定,是以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為時間節點。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前的工齡,就是 “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 後的工齡,就是 “實際繳費年限”。

他們這批人,只要是在 “中人過渡期” 內退休的,憑藉 “視同繳費年限”,每個月同樣可以領取一筆 “過渡性養老金”。

以上只是個人淺見,如有不同認知的朋友,歡迎留言討論。


東方巴人


首先,1985年應該還沒有合同制工人。

其次,視同繳費年限跟職工身份完全無關。

視同繳費年限,簡單地說,是指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不論是國營、集體、合同制身份),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到施行職工個人繳費,建立職工個人賬戶日期之前的所有年限(即職工沒有個人繳費),叫做視同繳費年限。

所以,出題者問1985年合同制工人有沒有視同繳費年限,這個問題是偽命題。

比如說,該職工(不論什麼身份)1985年1月1日參加工作,1996年1月1日開始個人繳費、建立養老保個人賬戶,那麼其視同繳費年限是11年。


悟空85220209


當然可以享受。我國從1994年開始社保統籌,也就是從那時起企業和員工將分擔養老儲備金,比例為企業20%,個人8%。從1996年開始醫保統籌。

那麼在這之前在國企上班的經歷將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記錄在檔案裡,前提是要去做工齡認定才有效,不然沒用。

不要小瞧這個工齡認定,當你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工齡的長短,繳費年限的長短都關係到你最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所以能去找回來就去找。

現在窗口行業工作態度都非常好,只要手續齊全辦起來還是挺快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在路上57686709


國營企業,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是當時計劃體制內的另一種用工方式,也是企業用工形式的轉變,是企業改革用人機制的開始。最初的企業只有正式工,工作在企業,結婚後企業還管分房,大型企業還有學校、醫院、招待所、禮堂等,就是一個小社會。退休後由企業放發退休金,企業的負擔很重。在這種情況下,1985年企業計劃內招收的工人為計劃內合同制工人,除了退伍轉業軍人、大學生等進入企業為正式工外,其餘招工的工人都是合同制工人,每月單位從工資中扣除一部分和企業應繳部分繳到當時的勞動局,說合同工養老金以後由勞動局發,企業不用發了,給企業減負。1994年建立了社保個人帳戶(各省市時間不一,以當地為準),職工全部開始參加城鎮職工社保。國家文件規定,在個人帳戶建立以前,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這是指單位裡除合同工之外的正式工,視同繳費年限由國家買單也就是國家替正式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實行前工作年限。

因此,1985參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從開始工作之月就繳納養老保險,直到後來併入個人帳戶,繼續繳納社保。可以說你沒有視同繳費年限,自你參加工作起都是實際繳費年限。

歡迎大家討論。


花貓53


可以享受!前提是你不脫節?連續性參保!如果開除,除名,辭退,辭職屬於脫節,就不算!


痴叟漢江


92之前視同繳費的。因為之前國家還未實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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