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全面打擊,零容忍系列六【走私毒品罪】

【案情描述】

吳某,男,1983年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澳門。

2018年7月6日被羈押並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珠海某看守所。

2018年7月6日14時13分,吳某經拱北口岸旅檢現場無申報通道出境,無書面向海關申報,被海關關員截查。海關關員問其是否帶有違禁品,吳某說:“沒有”。海關關員準備對其進行人身檢查,吳某嚇壞了,當即說帶有一點,用於自己吸食。後在海關關員勸導下,其自行從穿著的皮鞋後跟底部取出用黑色膠袋包裝的白色顆粒塊狀物兩塊,吳某稱該物品為可卡因。經拱北海關緝私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在送檢的白色顆粒狀物品中檢出可卡因成分,淨重0.71克。

吳某在庭審時對其攜帶毒品走私出境的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

【結果】

吳某構成走私毒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從判決發生效力時一個月內繳納。)查獲的毒品予以沒收。

由於吳某攜帶的可卡因是用於自己吸食的,並沒有販賣、運輸的故意。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條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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