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承担逆向劳动力派遣产生的相关责任!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1412字,阅读全文3分18秒

崔文飞于2000年9月到原告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从2000年9月到2004年12月31日,崔文飞一直在分公司工作。2004年12月份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用工改革,在未与崔文飞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崔文飞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登记前的企业名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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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协议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同时依据劳务人员的实际人数由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费用。崔文飞在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仍然在公司的分公司工作。

2005年1月29日,崔文飞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2月28日,公司的分公司就崔文飞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同意认定崔文飞为因为工负伤,用人工单位为公司的分公司。6月22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8月,公司的分公司变更为公司的烟草经营部,该经营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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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飞自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住院治疗状态,在医医院治疗。崔文飞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垫付的医疗费用为33813.89元;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又垫付的结算医疗费用为118768.20元;已预交的医疗费用为15000元。

崔文飞于2005年10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1.请求责令被诉人公司和被诉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工伤治疗费150000元,并派员给申诉人护理或支付护理费5000元;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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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2月8日做出滨劳仲裁字[2005]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第一被诉人公司支付申诉人医疗费33813.89元;2.第一被诉人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文飞自2000年9月一直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虽然2005年1月公司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崔文飞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崔文飞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崔文飞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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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实质的派遣关系,并且崔文飞的工伤发生在为公司工作时,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崔文飞的工伤赔偿责任。关于崔文飞在多家医院治疗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崔文飞的伤情严重,到多家医院治疗是必要的,并且上诉人并没有对治疗费用提出具体的异议,因此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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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飞虽然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关于肇事方的赔偿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否查清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应当查清肇事方的赔付问题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一并判决处理是否有违法律程序的问题,仲裁裁决书中的第2项已经裁决第一被诉人(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实质上崔文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在仲裁中已经作了处理,因此不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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