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修訂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3月7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五礦原董事長何文波提案建議有關部門在對權益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後,對該制度作出調整修訂。使其既要保障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又要保護礦業權人投資收益。

據瞭解,礦產資源補償費歸零後,為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2017年國務院印發了《的通知》(國發〔2017〕29號)。《方案》明確規定,礦業權出讓環節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並一次性確定。隨後,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印發了《(財綜〔2017〕35號)。

何文波在提案中說,在文件執行過程中,一是存在對國家權益的體現不準確的問題。與土地資源不同,出讓礦業權是出讓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權益,是一種排他性的機會,又稱用益物權。在進入礦產開發之前礦業權人並沒有動用地下的礦產資源,沒有涉及到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在礦業權競爭出讓過程中為了體現公平競爭,可以競價出讓,但這種競價不應與資源儲量和礦產品價格掛鉤。

二是現行的出讓收益制度容易被理解成礦業權價款制度的擴大化。礦業權價款制度是針對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出讓時收取的費用,體現的是國家作為出資者的權益。依據35號文件,企業在以招拍掛形式取得礦業權後,在勘查開發過程中使用社會資金新增資源儲量和新增礦種目前仍需繳納出讓收益。這實際上侵佔了社會資本權益,使投資人權益失去保障。因此,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業權與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業權在出讓收益的評估應該有所區別。

在談到權益金制度改革對行業造成的影響時,何文波說,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大幅度提升勘查成本,增加企業負擔,影響行業可持續發展,同時也不利於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的提升。

一是資源稅和權益金制度改革推高了企業負擔,造成企業儲備資產下降,接續投資乏力。在《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中,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改革後的資源稅稅率包含舊稅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在2013年至2015年礦產品價格低迷時期,按照稅負平移的處置方式,設置稅率高於全週期內礦產品市場的稅費水平。加之部分省份相繼發佈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細則,實際增加礦山企業稅金負擔。這一後果使得許多企業鉅額投資勘查後發現的礦床變得沒有經濟價值,產生大量“呆礦”,壓縮企業融資能力,導致後續投資下降。例如,改革後的黃金礦山噸礦總成本增加12.6%,造成3000噸黃金成為“呆礦”,資產價值近8000億元。

二是礦產資源權益收益大幅度向地方傾斜,造成落實國家政策走樣,進一步推高礦山企業負擔。權益金制度改革後,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權益收益分配的比例為2∶8(資源稅為地稅,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為4∶6),同時中央一級政府只規定了稅金率的徵收區間範圍,地方政府在落實稅金率中較為普遍採用“避低就高”原則。同時,同一礦種稅金率基本相同,做到了“一視同仁”,忽視了資源的自然稟賦和生產中應尊重的自然規律。此外,一些省份在發佈新政策時,追溯期長,個別省份長達11年之久,違反慣例。

三是現行出讓金制度,佔用企業大量流動資金,成為礦業企業的沉重包袱,已成為困擾礦山企業的一大經濟因素,與現在中央為企業減負的政策相違背,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也降低了我國礦業的國際競爭力。(馬春紅 裴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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