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中的
“过户当日支付款项”约定
究竟是先过户再支付?
还是先支付再过户?
就有买卖双方因为这个
发生了争执闹上法院
今天普法君就和大家说说这事~
事情从一份协议说起
2016年7月,阿光和小龙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阿光将其名下位于厦门湖里的一处房产转让给小龙,价格为193.5万元,实际买受人或受让人由小龙指定。小龙向阿光支付了193.5万元。
之后在得知
小龙将房产转让
给第三人赚了一笔后
双方就房款一事起了争执
经协商,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阿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产过户给小龙或小龙指定的第三人;小龙同意在过户当日向阿光支付11.2万元;因非阿光原因导致未能过户的,小龙按上述约定支付11.2万元。
然而
走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口
事情又有了变化
2017年12月29日,双方到了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本来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小龙坚持要先过户再支付,阿光则要求先支付再过户。最终过户手续未能办理完成。
小龙:先过户再支付!
阿光:先支付再过户!
双方因此闹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日常交易习惯是怎样的呢?
根据日常交易习惯,一般是买卖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送件给房产管理部门前,买方就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当日”应付款,而后再将《存量房买卖合同》送交房产管理部门,即先付款后过户。
庭审中,小龙表示至今“尚未找到适当的第三人作为买方”,故其行为应视为有意拖延过户及拖延付款,负有支付11.2万元的义务。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阿光同意办理过户期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小龙同意再支付10万元。法院认为该约定具有合同依据,应予以支持。
去年7月
厦门湖里法院判决小龙向阿光
支付21.2万元
近日
二审维持原判
事情这才有了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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