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政策摘要介绍

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政策摘要介绍

政策介绍:

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支持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包括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泰山学者” 入选者、海外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泰牵头研发的项目,我市企业与国外技术合作,包括技术引进、合作研究开发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科技合作平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中心(基地),国家级研发机构在我市建立的分支机构,国内重点合作高校、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我市重点合作高校、科研单位及驻泰高校、科研单位成果转化项目。

1. 院士通常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外籍院士。

2. “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入选者为我市培养或合作引进。

3.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必须为经山东省科技厅批准认定。

4. 国家级研发机构指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在我市建立的分支机构,并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场地和研发人员,有研究开发经费和设备,有若干正在研究开发或进行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有明确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保护协议。有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在我市范围内转化及规模生产的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须符合我市投资与发展导向,能够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且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

5.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我市企业与海外专家、国外相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引进或合作研究开发,正在实施的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填补空白的技术项目。

6. 驻泰高校、科研单位指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科技大

学、泰山医学院、泰山学院、山东省果树所等;重点合作院校指中科院、西安交通大学、东华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上海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等与我市签约的重点合作院校; 成果推广服务机构指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泰山科学院等成果转化推广机构。

7. 技术转移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著名高校、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2) 与我市相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负责单位或个人、目标任务、权利义务、保障条件等内容;(3)建立会商制度,每年有具体的工作计划。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科发〔2015〕69 号) 支持措施:

市科技局设有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科技创新并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不同数量的资金支持,并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综合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申报条件:

(一)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科技创新并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项目应为通过院校成果推广服务机构联系、推广,在我市落地转化的能够产业化的项目, 具备真实可靠、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发展、较高的科技含量、技术成熟、可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好等特点。

申报程序:

申请本计划须填写《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申报书》, 并同时提供项目有关附件材料。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 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本计划实行定期受理、审批,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699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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