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墨時序鑑真偽,卻是老賴“挖坑”埋了自己!

案件詳情:

盧某在當地的石材廠從事開叉車的工作,某日,他以要買二手叉車缺少資金為由向杜某借款15萬元,借款期限為4個月,月利率5%,並出具一份借款收條給杜某。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盧某向杜某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均未償還。杜某多次聯繫盧某溝通無果。無奈之下,杜某將盧某告上法庭,並提供對方簽字按捺的收條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

但盧某表示自己從未出具過任何收條給杜某,稱此收條是杜某在加蓋有自己指紋捺印的空白紙上套打而成的,認為該收條是杜某偽造而成的。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盧某主動向法院申請對收條上打印的部分字跡與捺印指紋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司法鑑定,即朱墨時序鑑定。

鑑定過程:

法院委託福建歷思司法鑑定所泉州分所(以下簡稱泉州分所)進行鑑定,泉州分所接受委託後,確認了該收條是符合檢測條件的,並依據SF/Z JD0201001-2010文書鑑定通用規範、SF/Z JD0201007-2010朱墨時序鑑定規範進行鑑定。

1、表觀檢驗

對檢材進行直觀檢驗,其所用紙張為A4規格打印/複印用紙裁切而成,紙張上側存在明顯的撕切痕;其上內容由黑色打印字跡、黑色墨水手寫筆跡及紅色印油捺印指紋所組成;其待檢的捺印指紋與打印字跡交叉重疊部位周圍印跡和文字的墨跡分佈均勻、完整,符合鑑定要求。

2、微觀檢驗

將檢材置於SZX-16型奧林巴斯研究級體式顯微鏡下觀察檢驗,檢見檢材中待檢區域打印字跡與捺印指紋交叉重疊部位均為捺印指紋的印油覆蓋於打印字跡的墨跡之上,印字交叉部位打印字跡墨跡表面色澤變亮,且打印字跡上側存在大面積暗紅色附著物粘附,經剝離檢驗後發現其打印字跡下側未見存在指紋油墨;符合先字後印的特徵,由此可以認定是打印字跡形成在先,捺印指紋形成在後(詳見附圖)。

朱墨時序鑑真偽,卻是老賴“挖坑”埋了自己!

鑑定分析:

檢材中待檢區域印字交叉部位完整、無影響檢驗效果的汙染、破壞痕跡,印字交叉部位的顯微特徵反映明顯,特徵質量高,已充分表現出先字後印的特徵特點。

鑑定結果:

依委託方所提供的現有材料,認為送檢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7月17日”的《收條》中的捺印指紋與打印字跡交叉重疊部位為打印字跡形成在先,捺印指紋形成在後。

法院根據福建歷思司法鑑定所泉州分所提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借款收條是真實的,依法判令被告盧某在限期內立即償還原告杜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此朱墨時序鑑定的案例,評選上了中國法律服務網,被作為司法行政(法律服務)的典型案例收錄在案例庫中了!

朱墨時序鑑真偽,卻是老賴“挖坑”埋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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